关于注销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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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学会,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
本机关于2006年7月16日准予江苏省教育学会登记设立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机构及执业鉴定人执业期限自登记之日起2年,至2008年7月16日止。2008年5月19日本机关收到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提交的《关于“申请批准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延续执业”的请示》,2008年6月9日本机关又收到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提交并经省教育学会同意的《关于撤回原“申请批准延续执业许可”的报告》,申请撤回2008年5月19日的延续申请,至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本机关再未收到你两单位提出的延续申请。
2008年6月19日,本机关分别向你两单位发出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你两单位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审查,本机关决定注销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
请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相关证件(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印鉴、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司法部或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司法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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