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避重就轻,死者家属寄希望于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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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陈某,女,生于1974年5月6日,卒于2007年12月5日。
2006年9月25日患者因“发现右附件囊肿一月”入住高淳县某医院,在该院对患者病情严重性预计不足,未考虑恶性肿瘤可能的情况下,将患者草草诊断为附件囊肿,并按照附件囊肿的治疗方法给患者实施了腹腔镜手术,因其误诊误治导致患者肿瘤被延误近10个月之久。2007年7月初患者因腹胀入住江苏省某肿瘤医院,该院在没有明确患者肿瘤为良性或恶性的情况下,盲目实施手术,患者终因肿瘤扩散不治,于07年12月5日死亡。
2008年4月死者家属诉至高淳县人民法院,要求高淳县某医院和江苏省某肿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经高淳县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于2008年11月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死者家属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认为该鉴定结论虽然指出了高淳县某医院存在的一些不足,但其总体认定显属避重就轻,仅仅提及到一些无关紧要的不足之处,而对于影响并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医疗过错却避而不谈,死者家属认为该鉴定结论难以让人信服,已于2009年2月初申请了苏州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目前鉴定正在进行中。
医学硕士、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律师以及医学学士、该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刘宏俊是死者家属的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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