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之路一波三折,司法鉴定重见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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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刘某某,男,50岁,2005年10月3日患者因“上腹部反复疼痛伴全身黄染半月余”入住南京市某医院普外科,入院后行泌尿系统超声检查,提示:右肾占位性病变,泌尿外科会诊考虑为恶性肿瘤,此外,检查还提示患者的左肾有小囊肿可能。医患双方于2005年10月9日签署了《泌尿外科手术同意书》,同意书中拟定手术为“右肾肿瘤剜除术” 。次日,南京市某医院在全麻下为患者施行手术,术中,医生在没有正确判断手术适应症的情况下,错误地改行根治性肾切除术,将患者的右肾全部切除。术后,患者左肾因负担加重,致使其囊肿病变进一步发展,最终导致了患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
在漫长的诉讼道路上,因患者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判决结果皆不如人意:2006年11月3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患者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患者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9日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其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8年12月心有不甘的患者刘某某欲通过申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了法医学司法鉴定,并委托我所律师全权代理其陈述,参加听证等事宜。我所律师认为医方未正确判断手术适应症,错误改变手术方式,导致患者右肾被切除。其理由为:“肾肿瘤剜除术”的适应症包括“对侧肾功能受到潜在疾病影响者” ,术前,检查报告已提示患者左肾有小囊肿可能,因此为了保留有足够肾组织维持机体代谢,医方不应改行根治性右肾切除术,应行右肾肿瘤剜除术。2009年2月16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南京市某医院在发现被鉴定人刘某某左肾存在潜在疾病的情况下,术前未对左肾充分评估代偿功能存在不足。
医学硕士、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律师以及该所医疗纠纷协办律师周翔是患者的委托代理人。
来源:中国医疗纠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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