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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生50天因病住院面部被毁 23年后诉求百万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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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23年前,刚出生不久的王某因病住院,不料,在住院期间王某的鼻子和面部被不明动物咬伤,当时医院即承诺负担王某成年后的手术矫正费及相关交通费。23年过去了,经历四次手术的王某一纸诉状将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支付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58725元,并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后续治疗费用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近日,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某诉称:1986年3月,自己刚出生50几天就因病住在怀柔区第一医院儿科病房,当月22日凌晨4时左右,原告突然被野猫将其鼻子和面部咬伤(当晚无家属陪护,医院明确规定不许家属陪护病人)。事发后,受伤的王某被及时转到北京市儿童医院进行救治。期间,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证实被告认可造成的本次人身伤害,并约定于原告长大后适时机在北京所属医院进行鼻部矫正,术后由医院出具治愈结果证明后,医院不再负担费用。成年后,原告先后于2006年至2008年3月在北京协和医院进行四次鼻部矫正手术。原告诉称,矫正手术需从耳部和头顶取骨,所以承担了极大的痛苦;同时,20年来,原告一直饱受他人冷嘲热讽,23岁了尚未婚配;由于手术请假时间过长,王某也失去了一份较好的工作,多年来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诉求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限于目前国内该医疗领域的水平限制,原告再经十几年尚不能保证治疗终结,故要求医院负担原告有关后续治疗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所负担的医疗费用已在86年的双方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并经由公证机关公正,双方应依约履行,故不愿负担约定之外的精神赔偿等费用。

    此案将于下周开庭审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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