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药中毒就医后死亡 人民法院判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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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汤某某,女,54岁,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镇人。
2008年6月12日,患者汤某某因头昏、全身乏力,恶心呕吐等症状至句容市某卫生院治疗,该院以“颈椎病、电解质紊乱、低钾、低钠血症”收治入院,住院治疗期间患者的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不仅没有改善反而逐渐加重,甚至出现了休克。后在患者家属的强烈要求下,2008年6月4日该卫生院将患者转入句容市某人民医院,此时患者已经危在旦夕。句容市某人民医院急诊行头颅CT检查考虑患者为“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收治入院,当晚医生又询问患者病史,得知患者发病前三天有农药喷洒史。2008年6月15日凌晨4点,患者转入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患者已是多脏器功能衰竭,并于当日8:35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7月,患者家属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要求句容市某卫生院以及句容市某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受句容市人民法院委托,镇江市医学会对该案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分析意见认定句容市某卫生院:1、病史询问欠充分;2、病情观察欠仔细;3、病历书写欠规范;4、抗生素使用欠规范。句容市某人民医院:1、病情观察欠仔细;2、抗休克治疗欠充分。但认为患者死亡与医方的医疗不足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家属对因果关系不服,又申请了法医学司法鉴定。2009年2月初,丹阳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中明确指出:“句容市某卫生院以及句容市某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死者汤某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医疗不足行为参与度为5%—15%” 。2009年2月19日,句容人民法院认定句容市某卫生院以及句容市某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死者汤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间接的、相当的因果关系,并判决句容市某卫生院承担10%的责任,句容市某人民医院承担12%的责任。
医师,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黄双强是死者家属的委托代理人。
来源:中国医疗纠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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