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储血点管理办法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 正文

四川省储血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供血管理,规范储血行为,确保血液质量和输血安全,根据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血点是指由省卫生厅批准,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或独立设置的储血点。
        第三条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临床用血供血服务范围、距离、用血医疗机构规模和数量,合理规划设置储血点。
        第四条 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储血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血站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储血点职责:
        (一)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储血点每周编制计划用血量报血站,合理储存足够血液。
        (二) 负责血液的储存保管;
        (三) 负责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和急救用血的供应;
        (四) 指导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推广成分输血;
        (五) 负责与当地血站业务事宜的沟通,及时反馈影响输血安全的问题。
        (六) 填报供血统计报表。
        (七) 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血液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储血点工作人员、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必须符合《四川省储血点基本标准》,满足工作需要。
        第七条 储血点应严格制定相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血站每周免费向储血点送血1-2次。计划外非急救用血,由储血点到血站领取,或应储血点要求,由血站运送,其运送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计划外急救用血,可由血站运送,其运送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送血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
        第九条 严禁储血点自采自供或跨区、向无用血资格单位供应血液。
        第十条 储血点应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制定的血液价格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加价,每月及时与供血血站做好财务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 血站、储血点违反有关法规及本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