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热病人管理办法(暂行)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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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热病人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为加强发热病人的管理,及时排查和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病人,防止交叉感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首诊负责,分散接诊,集中收治”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发热病人的就诊管理
        1、坚持二级以上医院出诊制度。二级以上医院公布出诊电话,负责发热病人的出诊。市区发热病人可拨打就近的二级以上医院的出诊电话,县城及县城周边地区可拨打当地县医院、县中医院或县急救站“120”电话。出诊单位应派有临床经验的医生对病人进行诊治,对不能排除非典的病人,由出诊单位派专用救护车将病人送至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如病因明确可排除非典,出诊单位可对病人实施相应治疗。治疗期间注意观察,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
        2、对农村发热病人,乡村医生接诊时,没有明确发热原因,不能排除非典的,在村卫生室或家中留置,并立即向中心卫生院或乡(镇)卫生院报告。中心卫生院或乡镇卫生院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专用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或就诊的村卫生室接诊病人。对不能排除非典的病人,送至当地发热门诊进一步诊治。
        3、未设发热门诊的二级以上医院发现发热病人,没有明确发热原因,不能排除非典的,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派专用救护车将病人送至发热门诊进一步诊治。市区内(含县城)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现发热病人,没有明确发热原因,不能排除非典的,在做好留置病人的同时,可拨打就近二级以上医院出诊电话或“120”急救电话。
        4、设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在儿科设置专门的儿童发热诊室,负责接诊儿童发热病人。
        二、发热门诊的病人管理            
        1、对到发热门诊就诊的发热病人,医疗机构取消挂号,规范候诊,单人就诊,并要求就诊者戴口罩,防止交叉感染。首诊医生要认真询问流行病学史,进行体温测量、外周白细胞计数和分类、胸部X线检查等。
        2、对诊断明确,排除非典的发热病人,原则上由发热门诊所在医疗机构进行相应疾病的治疗,或出具诊断证明,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治疗。对不能排除非典,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的发热病人,留置于发热门诊的隔离留观室或转往发热医院。
        3、对不能明确诊断,且不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的发热病人,发热门诊要进行详细登记,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派专用救护车将病人送至家中,由就近的乡村或社区医生进行治疗。并通知患者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纳入医学监视,进行居家隔离观察。观察期间病情不见好转,应及时用专用车辆送至发热门诊进一步诊治。
        4、对隔离留观的发热病人,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尽快明确诊断。非典疑似病例的确定,由发热门诊接诊医师提出意见,经本院专家组会诊后,报请设区市专家组会诊确定(石家庄市由省会专家组会诊确定);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确定,由设区市专家组提出意见,报省专家组会诊确定。
        三、发热病人的转诊管理
        1、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调配使用当地发热门诊的隔离留观室,保证隔离观察病人一人一室。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不能满足需要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转往其他发热门诊或发热医院,进行隔离留观治疗。
        2、对诊断为非典或疑似病例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按照卫生部有关非典病人、疑似病人转运的规定,指定专人专车将病人转送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3、隔离留观病人转往其他发热门诊、发热医院,非典病例、疑似病例转往定点医院的,转、接双方要认真登记,履行好交接手续。
        四、附则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实行全员登记制度,对所有就诊患者必须详细登记其姓名、性别、年龄、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体温情况等。
        2、所有医疗机构实行院前“一支表”制度,凡进入医院的就诊者及陪同、探视人员,一律测体温;凡需住院者一律进行体温、血常规、拍胸片检查。严格将发热病人与普通病人分开,防止医院交叉感染。
        3、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病人和隔离留观病人的管理,禁止患者在院内随意走动和擅自离去,以防交叉感染和疫情传播。
        4、发热病人就诊、留观、转诊各环节中涉及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隔离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6、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