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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患儿手足口病未被重视 三方延误治疗致死

发布时间:2009-02-27 08:02:00

    中国法院网讯   一个三岁多的孩子在得了手足口病后,由于没有得到父母、诊所和医疗单位的重视和及时救治,不幸地离开了人世。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此案,对责任三方的过错进行了法律认定。
    2008年6月12日,家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某团场的夏某和冉某夫妇发现儿子发烧、咳嗽,臀部出现斑丘疹,便带着孩子来到该团场王某开的药店,进行治疗,王某给孩子开具了阿奇霉素、无极膏等一些处方药物;6月13日,孩子又出现了呕吐、手掌皮疹等症状,药店王某又给孩子改服头孢类药物,并注射了安痛定等;6月14日,孩子仍是高烧不退,脚掌也出现了皮疹,而王某继续采用前一天的治疗方法,三日后,孩子的病症越发严重。6月15日,夏某夫妇俩就来到连队卫生室急诊,连队卫生员在检查后,给孩子注射了病毒唑等,并提醒他们第二天带孩子到医院检查治疗。当天晚上,见孩子的病情继续加重,夫妇俩又将孩子送到团医院,医生告知可能得了手足口病,让夫妇俩带患儿自行到新疆伊犁州奎屯医院接受治疗。

    2008年6月16日凌晨6时,孩子在伊犁州医院被确诊为手足口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20日,经七师卫生局查实,王某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其给孩子的诊疗系非法行医行为,并对王某进行了处罚。

    法院认为,王某在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其接诊的行为客观上耽误了孩子的最佳就诊时间,其过错行为不容置疑,所以,王某对孩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连队卫生室在患儿病症异常的情况下,不转诊而草率留治,其对患儿的死亡原因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团医院作为农七师卫生局确定为手足口病的留观定点医院,在发现患儿有疑似手足口病的情况下,未按照农七师卫生局的要求对患儿采取隔离措施,未及时将患儿送往农七师卫生局确定的定点医疗医院新疆兵团奎屯医院救治,亦未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而是让患儿的父母自行带着患儿去伊犁州奎屯医院治疗,所以某团医院在客观上耽误了患儿的最佳救诊时间,对患儿的死亡原因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同时,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孩子出现病症时,未引起足够重视,对孩子的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和某团各承担40%的责任,各赔偿患儿死亡的损失8.8万余元,患儿的父母承担20%的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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