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疏忽致双胎中一子死亡 承担医疗事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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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4日,孕妇王某某因“停经33+6周,双胎,下腹痛伴腰酸半小时”入住淮安市某医院待产,产前孕妇和胎儿一切检查均正常,17日9:40分,王某某自然分娩出一男婴,此后医院未采取任何措施固定胎位,20分钟后经检查发现第二胎已经转为横位,数次行内倒转,均未成功,此时B超检查发现胎心变弱,遂行麻醉下内倒转术,于10:50分娩出另一男婴,但是由于淮安市某医院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导致该胎儿在宫内窒息时间过长,最终该男婴于出生后不久不治身亡。尸检病理死因为围产儿肺炎、肺不张。
2008年3月18日,患儿父母诉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要求淮安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受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委托,淮安市医学会作出了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为:“1.医方在孕妇分娩过程中,对双胎分娩重视不够,在孕妇大子娩出后对次子胎位未固定为纵产式,行内倒转术不及时,造成次子新生儿重度窒息,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2.王某某次子系双胎早产、低体重儿,尸检病理报告证实为先天性两肺不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认为新生儿出现先天性两肺不张的原因并非新生儿先天发育不良,而是医院在孕妇分娩过程中的一系列过错所致,遂申请了重新鉴定。2009年3月4日,江苏省医学会作出了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中明确表示:在孕妇大子娩出后对次子胎位未固定,对胎心情况未予监测,医务人员对内倒转术没有熟练掌握,导致次子宫内窒息过长,次子娩出后即无自主呼吸,肺不张的原因不能归于患儿本身。
医学硕士、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律师以及该所医疗纠纷协办律师张新苗是死者家属的委托代理人。
来源:中国医疗纠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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