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院延迟剖宫产导致严重后果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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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王某某于2008年11月14日因“停经40+3周,感胎动5月余”入住南京市某妇幼保健院待产。产前检查发现胎儿较大,而孕妇身材较小,考虑有难产可能,孕妇请求剖宫产,但遭医院拒绝。16日下午3时,孕妇出现胎膜早破,院方没有采取措施终止妊娠,18日上午8时45分孕妇王某某被推入待产室,但产程困难,并且出现高烧,在此期间,院方都没有予以足够重视,一直到晚上9时左右院方才确定持续性枕横位,此时才予以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巨大儿,体重高达4100g。术后,孕妇一直持续发热,于26日出院,出院当日患者王某某自觉腹痛难忍,请求院方检查病因,但是南京市某妇幼保健院仅仅请中医会诊,粗略检查后即告知王某某没有什么大碍,可以放心出院。但是,患者出院后短短数小时却出现大出血休克,被紧急送到江苏省中西结合医院抢救,但是因为情况严重,最后不得不施行“子宫次全切除术+部分宫颈切除术”,手术中出血量高达4000—4500ml,患者终因损伤过重,至今仍无法正常活动。
事后,患者认为正是南京市某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造成其身体受到如此严重的损害,遂诉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3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医学学士,副主任医师,本所医疗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龚拥军律师是患者的委托代理人。
来源:中国医疗纠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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