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年男子感冒入院7小时后死亡 家属状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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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当过兵,平时身体很壮,我怎么都无法接受他的离去!”近两年的维权路上,母亲谢培兰一说起这句话,总是忍不住泪眼模糊。本网记者 董美玉 摄
事发:感冒气短入院 7小时后死亡
2月25日,记者在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见到了正在等待法院一审开庭的谢培兰及其家人。两年前的那一天,对于她和家人来说,是一道永远也抹不去的伤痕。
2007年5月8日,“当日早晨6点46分,我儿子因感冒、呼吸困难,在家拨通了120电话求助,7点30分被接入县医院急诊科,急诊科诊断为:冠心病、上呼吸道感染,在7点50分开了住院证,将儿子转到内一科。”谢培兰说,因为当天是5.1大假后第一天 上班, 医院值班人员很少,转到内一科时,主治医生不在。 情急之下,她打电话给该科主任张某,当时的时间在电话清单中是:8点57分。张某赶到后,开出的第一张心电图申请单上,显示的时间是9点44分。“此时距离 儿子被120送入医院的时间已有2个多小时,儿子的嘴唇开始发紫,喘气也很困难。”谢培兰说, 取回心电图报告单已是10点15分,心电图诊断为肺梗塞,随后李刚被送入抢救室。
“ 抢救中,我一直在儿子身边, 没有离开他。” 谢培兰的声音哽咽了,“儿子气管被切开后,医生推进来 一台呼吸机,用了一个小时,发现呼吸机坏了,急诊科来人没有修好,只好又改用人工气囊呼吸氧。 看到护士用人工气囊,捏累了就停一会,我们就问医生是咋回事?呼吸机坏了,为什么不换一台?他们当时没有解释 。”
有关呼吸机的使用,在医院病历中有相关记录:10点40分,患者气短、气喘、呼吸费力,实施气管切开术,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11点40分,患者气短、呼吸困难明显,尊医嘱暂停呼吸机,调整气量,用人工气囊辅助呼吸。李刚的小姨谢女士也亲眼目睹了外甥在医院被抢救的那一刻,“当时医院说急需相关专家前来会诊,我就租车到石河子医学院,把专家接来时,已是12点多。”当日中午2点30分,噩耗传来,李刚因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诊断为:急性肺栓塞?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高血压肾病并肾功能衰竭;高钾血症; 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功能IV级;多脏器功能不全 综合症。在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上,死亡的直接原因为:高钾血症。
诸多疑点 引发家人质疑
李刚的突然离世,留下了年迈的父母、 年轻的妻子和不满一岁的孩子。“ 儿子怎么会 这样就走了?” 带着失去亲人的伤痛与满心的疑问,谢培兰多方奔走,在拿到医院病历的那一刻,她却懵了:在内一科的临时医嘱单记录上,显示“细胞计数、心电图”等七个项目检查、治疗的时间为7点35分,“危救护理记录”的时间为7点40分,而在“长期医嘱单”中记录为:7点40分按内科常规护理,7点40分患者报病危。“ 7点50分,我儿子还在急诊科,没接受任何治疗,更何来报病危?” 谢培兰向记者出示急诊科开具的住院证复印件,上面显示时间为7点50分。在谢培兰后来从医院复印的电脑打印的化验检验单中,记者看到:最早的一张 关于“细胞计数+血型”的检验单,打印时间为8点57分;第二项“肾功、血脂”检验单显示:采样时间为12点30分,出报告单时间为13点20分;而第一次心电图申请单上,书写时间为9点44分。“ 医生把医嘱记录时间提前了1小时,甚至近5个小时,为什么要病历造假?是为了掩盖延误治疗的过错吗?”谢培兰气愤地说。对120急救,谢培兰认为家离医院仅2000多米,从电话求助,到被接入急诊科,救护车却用了44分钟,“延误了治疗时间”。 而呼吸机抢救中坏掉,以及医院用药等诸多质疑,谢培兰多次找医院交涉, 但得到的答复是: 李刚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危重所造成,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鉴定书引发的争议
为给儿子的死讨个说法,去年6月,谢培兰向昌吉州卫生局提出申请, 委托昌吉州医学会就医院对李刚的治疗过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鉴定前,我提出,医院医嘱单记录时间不真实,对医院病历我不认可。但医学会负责人说,如果对医院病历不认可,就无法做鉴定,最后我只好同意签字。”谢培兰说。鉴定结果出来时,谢培兰失望了。在昌吉医学会的鉴定中,分析意见为:患方入院,医方已完善相关检查,确定治疗方案,抢救措施及时到位。患者的死亡是其本身原发疾病的自然转归;入院记录时间与患方记忆时间不吻合,不影响抢救治疗结果;无尸检责任不在医方。鉴定结论为:医方的诊疗行为无违法、违规事实,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没有过错吗?”谢培兰不甘心。她以医疗过错赔偿为由,申请法院做司法鉴定。
经法院委托,去年 12月, 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对李刚死亡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在对李刚进行的诊治行为存在过错,但由于李刚死后未进行尸检,其最终死因无法确定,医院过错与急性肺栓塞的发病有因果关系,但其高钾血 症是 患者自身疾病的转归所致,与院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2月25日,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人 亲自出庭,对其所做的鉴定意见进行当庭说明、质证。
鉴定人最终认为:因为没有做尸检,导致死亡的原因是“肺栓塞”还是“高钾血 ”均无法得到确定。
医院认为,该起医患纠纷已经昌吉州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 对于司法鉴定,医院认为鉴定的内容 与 昌吉州医学会鉴定的内容是一致的,都 属于医疗事故以内的范围,并不是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对于司法鉴定的结论,医院方表示不认可。
庭审中,谢培兰提出“医院填写病历时间有出入”等相关问题,医院当庭表示医疗事故鉴定中已有说明,“对此不愿再做过多解释。坚持认为既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没有赔偿责任。
庭后,记者就本案相关问题采访医院方的 两位委托代理人,他们均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谢培兰的代理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在医疗纠纷中,不属于医疗事故,而由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可做司法鉴定,以此追究医院方医疗行为的过错责任。谢培兰及其代理律师表示认可 此次司法鉴定。
没有尸检 责任之争因没有尸检,李刚的死因无法查清。而没有尸检的责任方究竟在谁?法庭上, 双方说法不一。谢培兰认为,“儿子死亡时,医院没有对我和儿媳尽到告知义务,没有我们的授权委托书,就让孩子的舅舅在尸检通知书上签字,表示 ‘不同意’。孩子的舅舅不是近亲家属,他的签字无效。”
医院方则坚持 ,已就“尸检”对死者家人尽到告知义务,且在昌吉州医学会的鉴定书中,对此问题已做明确说明:无尸检责任不在医方。
因本案案情比较复杂, 法院宣布定期宣判。儿子走了快2年了 。他去世的前一天,还给我买了个收音机,说是让我解闷,不用牵挂在外跑车的他。没想到他就这样去了…… 真的希望这件事早日能了,给儿子一个公道的说法,我也就不再想了, 想一次是一次煎熬。 ”提起儿子,走出法庭的谢培兰禁不住再次落泪了。
来源:亚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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