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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3-25 02:34:00
卫医管函〔2009〕84号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死者经公安部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后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抽取法医参加的请示
》(津卫报〔2009〕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患者死亡原因不明或需要确定伤残等级的,应当抽取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
;患者死因明确或无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可以不抽取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