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房“长明灯”照坏母女眼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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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长明灯”照坏母女眼

发布时间:2009-04-21 01:42:00

    由于医务人员工作疏忽,病房紫外线灯长时间照射,把产妇及婴儿双眼照坏。日前,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医患纠纷案件,判决医院赔偿患者相关损失11960.24元。
    2004年10月14日,马某到蔚县人民医院第一分院分娩。婴儿出生后,马某和女婴被医方安排住进一安装紫外线灯的房间。由于医务人员没有对马某说明紫外线灯这种特殊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夜间也没有巡视病房,未能及时发现马某误开紫外线灯长时间照射马某母女,致使母女出现皮肤损伤和眼部不适症状。经医疗部门诊断其母女均为干眼病,有关部门认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住进医院,双方即建立了医患关系。医方除了对患者提供及时正确的医疗服务外,同时有义务对其服务场所的特殊设施进行警示告知。由于医院的疏忽大意,使马某母女长时间被紫外线灯照射,发生医疗事故,对她们的损害,医院应承担80%的损失。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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