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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致感染 患者获赔30万元治疗费

发布时间:2009-05-08 06:39:00

   历下区人民法院日前采取在鉴定环节协助调解的办案方法,成功调解了一起复杂的医疗纠纷案,原告获30万元治疗费。

  1997年5月24日,原告亓某因骑自行车跌伤到被告某医院处就诊,并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因被告过失导致术后感染,最终转化为骨髓炎。此案经济南市中院二审终审,判决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4万余元,赔偿截至2006年5月26日。此后,因治疗尚未终结,原告在后续治疗中又产生了多项花费,被告却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就此再次发生争执。2007年6月11日,原告起诉至历下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06年5月26日以后的治疗费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医疗记录并非全部用于治疗骨髓炎,并申请对原告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

  案件转入司法鉴定程序后,法官和法医认为,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存在调查取证困难、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且通过鉴定只能暂时解决眼前问题,后续治疗费仍无法保障,还可能导致连年诉讼、连年鉴定的恶性循环。经与主审法官商议,最后决定在进行鉴定前,先做当事人工作,力争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在法官和法医的耐心协调下,双方均同意不再鉴定,并接受调解意见,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30万元。

 

来源: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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