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院举证不能 被判赔家属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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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近日,该医院被判举证不能败诉,赔偿患者家属8万元。这在福州医疗纠纷案中非常少见。
陈老汉因糖尿病及消化系统疾病,长期在某省级医院看病。2007年初,陈老汉出现腹痛等症状。当年6月21日,该医院对陈老汉进行“胃肠钡餐造影”检查,结论为“十二指肠球部炎症,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开肠胃药。
当月30日,因症状未缓解,陈老汉转到协和医院就诊,经CT检查确诊为胰头癌。7月14日,陈老汉入住附一医院,经手术发现胰头癌已浸润扩散。一个多月后陈老汉不治身亡。
2008年6月,陈老汉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医院未尽谨慎诊查义务,失去治疗胰头癌的有效时机,存在明显过错,要求医院赔偿8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发现医院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求法院直接判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近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院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医院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家属8万元。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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