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骨折迟迟不愈致残 医患协议成索赔障碍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外科医患纠纷 > 正文

少年骨折迟迟不愈致残 医患协议成索赔障碍

发布时间:2009-06-05 03:42:00

    一次医疗事故导致13岁少年右腿伤残,家长与医院的一纸“协议书”成为少年继续索赔的拦路虎。

  阻断索赔的“协议书”

  少年骨折迟迟不愈致残

  2007年10月12日,小浩在学校与同学玩耍时被摔伤右小腿,当时学校和对方学生家长把小浩送到了章丘市龙山卫生院,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并在医院做了钢板内固定术。当时家长并没有在意,以为一个小小的骨折10天就能出院了,可是却出了伤口不愈合的情况。小浩的父亲说:当时医院说是伤口脂肪液化,我们想转院,可他(医生)又说到大医院也一样。一直到孩子腿上的肉烂得发黑,露出了钢板,小浩的父亲开始找到别的医院去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这种伤拖一个多月不好,就有可能会造成截肢。”此时小浩已经入院20多天了,小浩的家长强烈要求找专家进行会诊。

  经过会诊,发现肌腱拉断了,九零医院的专家来到章丘龙山卫生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7天后又出现出水腐烂,这时才转到九零医院,又住了20多天,直到年底才出院。在九零医院治疗期间小浩父亲听说自己孩子不应该打葡萄糖,而在龙山卫生院术后打的就是葡萄糖。据小浩的父亲说,孩子肌腱也是因为医院最初处理不好治断的,孩子已经在去年暑假做过一次手术了,但为了恢复肌腱功能还需要再进行手术。是考虑到诉讼时效问题,他才不得已在今年给孩子做了伤残等级鉴定。“孩子是六级伤残。”说到这里小浩的父母都流出了眼泪。

  家长:要求赔偿受阻

  其实在进行伤残鉴定之前,小浩的家长就已经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院方违反小腿筋膜腔综合征诊疗常规,构成医疗事故,属四级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说起这份医疗事故鉴定,小浩的父亲又道出了其背后的隐情:当时也没想做医疗事故鉴定,只是找到医院谈赔偿的问题,院方根本就不承认自己有责任,这才迫不得已做了鉴定。但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下来后,院方还是不愿意给钱,后来双方几经协商最终签了份“协议书”,医院一次性给予55000元。“协议书”的二、三条分别写着:“甲方(医院)履约给予乙方(小浩家长)55000元后,乙方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双方不再有任何牵涉。”“乙方明确表示:已详细阅读、理解并认可上述条款,并申明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显失公正、乘人之危、胁迫等情况,如乙方反悔,则将55000元退还甲方。”

  但拿到伤残鉴定书后的小浩父母还是“反悔”了。签协议时儿子还没有进行肌腱恢复手术,现在又被评为六级伤残,将来的手术费用、儿子将来的一生,这55000元显得远远不够了。“其实孩子在当时就花了不止5万,但孩子看病也借了钱,再看病还等着花钱。”小浩的父母说自己是无奈才签了这份协议的。

  当小浩父母又找到医院谈赔偿的问题的,医院以这份协议将其拒之门外。在医院看来一切都已经结束了。

  医院: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当记者辗转联系到龙山卫生院的相关人员,院方的态度是:当时已经通过章丘市卫生局处理完了,当时卫生局都有相关协议。可是小浩的家长认为这份协议书上并没有卫生局的盖章,而龙山卫生院方面的人员说,“当时我们的院长就是卫生局副局长”,这在他看来是卫生局参与协议的有力证据。

  “现在张开嘴就想要钱,许多病人都存在这种情况。”在龙山卫生院看来小浩家长再找到医院是无理取闹,“当时处理得很满意,对方已经把钱拿走了。现在没法和他处理了。(过了)一年多了又来找,你这样医院还有法干吗?” “现在按正常法律程序来就行了,我们没办法。”院方的工作人员也解释自己的担心:“如果现在再给他处理了,过一段时间他又找来,还有完吗?”

  “医院不可能不出现问题,有病才来医院呢?”院方强调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病人出现了罕见的并发症,“让他去法院吧,法院不会支持他。”院方的自信究竟来自于院方的医术还是认为那份“协议书”在起草时就已经天衣无缝地堵住了所有漏洞?当事人签字便是自愿承认“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胁迫”,但是否显失公平,又怎么是协议能说了算的呢?毕竟家长在签协议时,孩子的病情如何发展,将来会有多少后续治疗费用都是未知。

  “协议书”是否有效?

  “医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和解协议,即法律上所说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该协议即为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受协议约束。若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则该协议无效。到底协议是否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医患赔偿协议是发生医疗纠纷后,就医方对患方的赔偿问题签订协议。这种诉讼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并不禁止,但应注意的是:第一,该种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不得以这种方式了结构成刑事犯罪如医疗事故罪的医疗纠纷;赔偿数额上不能显失公平。第二,即使签了这种协议,也不能剥夺患方就同一问题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

  小浩的父亲说现在孩子的精神压力也非常大,毕竟一个十来岁的男孩子腿不方便,夏天不能穿短裤,而且面临着一次次的手术,恐怕就是大人也很难以坦然承受。本来自己孩子的伤对方学生家长、学校、医院都应当负责的,在最初的治疗中,就是对方学生家长承担了部分医药费用。但毕竟后来是因为医院的原因导致孩子伤情加重,现在孩子已经构成六级伤残了呀!

  “孩子还小,他今后的路还很长。”本来希望医院能主动进行赔偿的,可是现在院方的态度让小浩的父母很为难:打官司吧,耗时费力,还要请律师、掏诉讼费……不打官司吧,一纸“协议书”成了医院不再负责的理由,难道医院拿了55000元钱,就一点责任都没有了吗?几天后小浩的父亲告诉记者他正在积极准备诉讼,要和医院讨个公道。


 

来源:百灵网

 

中国医疗纠纷网http://www.chinayljf.o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