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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尾手术后 患者卵巢缺失

发布时间:2009-06-08 01:14:00

   化隆县人民医院给一位女患者实施阑尾切除手术时,在没有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的情况下,切除了患者的右侧卵巢!6月3日下午,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纠纷案件。

  手术室里发生了什么

  2008年2月6日中午,家住化隆县昂思多镇沙吾昂村的马玉琴因腹部突然疼痛,被家人送到昂思多卫生院,但卫生院医疗条件太简陋,无法诊断病因。于是,家人又将马玉琴送到化隆县人民医院。化隆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阑尾穿孔,需要马上手术。家属签字同意后,马玉琴被推进了手术室。

  大约一个小时后,主刀大夫吴启业将马玉琴的丈夫马军叫进手术室,告诉他,患者的阑尾已经切除,但又发现右侧卵巢破裂,不过不是很严重,可以修复,只是一个小手术。妻子已经在手术台上一个多小时了,马军没得选择,他答应了,“我把一切希望都寄托在医院和医生身上了。”马军说。

  当天下午六点半,手术结束。9天后,马玉琴出院。

  一个不敢相信的检查结果

  马军悉心照料妻子,希望她能早日康复。可是出院时间不长,马玉琴的腹部又疼起来。开始,马玉琴以为是术后正常现象,没太在意。可几天之后,疼得越来越厉害,家里人也着急了,婆婆带着她到省中医院检查。

  检查结果显示,马玉琴右侧卵巢没有了!婆媳二人当场惊呆了。

  接着,远在沙吾昂村的家里也炸开了锅。“当时吴大夫说卵巢只需要修复,但怎么被切除了呢?术后住院的9天里,也没有医护人员告诉我们卵巢被切除了。”马军无论如何也不能相信这个检查结果,于是马玉琴和家人再次来到省中医院检查,结果还是一样。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现在该怎么办?迷雾和阴影笼罩在马玉琴全家人的头上。

  和医院交涉之初,医院答应协商解决,但因双方意见不一,没有达成一致。“后来,医院就开始敷衍、推脱,甚至不过问了。”马军说,在前不久的最后一次交涉中,医院方面态度十分恶劣,差点对马军的母亲动了手。

  无奈之下,2008年8月,马玉琴和丈夫将化隆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今年6月3日,化隆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原、被告双方的质证和辩论中,医院是否告知患者家属卵巢需要切除,以及到底是外科大夫还是妇科大夫切除了马玉琴的卵巢成为案件的关键。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医疗规范,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情有知情权,医院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手术实施前必须征得家属的书面同意。另一方面,卵巢破裂属于妇科疾病,应由妇科主治医师实施手术。

  病人家属是否知情

  在此案中,原告马玉琴和她的丈夫马军称,医院没有告知他们需要切除卵巢。而化隆县人民医院以一名在场护士的书面证词为证据,声称主刀医生吴启业告知了马军。在这份书面证词中,这位护士说:“当时发现患者卵巢破裂,无法修复,主刀医生告知了患者家属马军,需要切除卵巢。”化隆县人民医院医务室主任说,之所以没有书面签字,是因为手术室是无菌环境,不可能当场办理签字手续。而手术完成后,不知道什么原因,一直找不到患者家属马军,最终没有签上字。

  原告方代理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张志忠律师认为,护士作为医院工作人员,和医院有利害关系,且她的证词与医疗规范相悖,属于有瑕疵的证人。

  另一方面,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医疗过错鉴定书中明确指出,医院在切除患者卵巢时未做病检,也就是说医院在不清楚病情的情况下,切除了患者的卵巢。但医院代理律师认为,没有做病检是因为医院条件限制,没有病检室导致的。

  一个证人 三种说法

  到底是谁实施了切除手术?医院方面代理律师提交的辩词称,当时是妇产科主治医师和外科主治医师共同完成了卵巢切除手术。但医院提交的病历上却记载卵巢切除是由妇产科主治医师完成的。作为重要证人,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出庭作证。她的证词是:“卵巢切除手术是在我的指导下完成的。”

  这就出现了三种完全不同的说法:共同完成;指导下完成;由妇产科主治医师亲手完成。在法庭上,原告方代理律师提问这位女医生,请她在这三种说法中“选择”一种作为证词。最后,她选择了“卵巢切除手术在我指导下完成”。

  当日下午6时,庭审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审判长希望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双方代理人做了一些商讨,但没有当场做出决定,表示还需要和当事人商量。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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