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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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冯立中)给孩子接种疫苗通常是安全的,但还可能出现极少量的异常反应。一旦出现异常反应,有关各方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安徽省近日出台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对鉴定的具体程序和内容作了详尽的界定,特别是对“该由谁来提供证据材料”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悉,这是国内迄今为止出台的第一份相关鉴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此次出台的《细则》规定,受种方、接种方、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在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申请鉴定,并提交6份材料: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受种者健康状况、知情同意告知、相关医学建议;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表、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相关疫苗检验合格报告,进口疫苗须提供通关文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细则》规定,受种方应当提供上述材料中的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六种材料;接种单位应当提供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和第六种材料;疫苗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提供疫苗生产和储存的温度记录及相关疫苗批次的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批发企业还须提供进口药品的通关文件。各方应该主动提供由自己保存或掌握的其他有关材料,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细则》还确定成立皖南、皖中、皖北3个鉴定专家库,由临床、流行病、医学检验、药学、法医等专家组成,分别承担当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回避。
来源: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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