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延误治疗致幼儿智力障碍 卫生院赔偿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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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7月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某卫生院自愿赔偿原告方某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2.6万元。
2008年7月3日,5岁的方某因发热、呕吐在母亲的陪同下,到被告处就诊,医生初诊后按上呼吸道感染处理,用药、输液以降体温。次日被告复诊方某仍有高热,体查后给予双黄连输液治疗。第三日下午,被告治疗的方某出现高热伴嗜睡、抽搐、意识障碍,被告怀疑脑炎,便转送方某去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危重方某再转送江西省儿童医院治疗,8月1日,经省儿童医院确诊方某为病毒性脑炎,并有中度智力障碍后遗症。
今年1月,方某父母认为被告误诊、延误治疗等过错,致方某严重后遗症且生活不能自理,以方某为原告遂将某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5万元。审理中,经市医学会鉴定,该例医疗行为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卫生院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不能提供患者门诊病历记录,其业务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对患者严重性病情未能及时判断、留院观察,复诊时体格检查不规范、详细,待患者出抽搐昏迷才转送上级医院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同时治疗用药不尽合理。被告的过失与原告病毒性脑炎后遗症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庭审后,原、被告在调解中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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