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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腰部手术失败 妻子向医院要

发布时间:2009-07-27 07:10:00

    我市一男子唐某,因腰部疾病在桂林一家医院做手术后致使双下肢瘫痪,经广西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唐妻以丈夫丧失性功能、无法与自己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对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近日,秀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事故回放:病人腰部手术失败,医院按医疗事故赔偿

  2005年10月13日,唐某因腰部疼痛和左下肢麻木,到我市一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第三根管内囊肿。同年10月19日,医院为他做了椎板减压+肿囊摘除手术。术后,唐某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家属怀疑手术失败,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医患纠纷发生后,经广西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007年7月,唐某将医院告上法院。同年,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初审判决。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到广西区高级法院。在区高院审理期间,双方于今年4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医院赔偿了唐某的经济损失。

  病人配偶:夫妻生活无法过,医院应赔偿精神损害

  今年1月,唐某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经济损失的官司还没有最后了断,他的妻子又以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丈夫完全丧失性功能,无法与丈夫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金20万元。同时,还要求医院支付因此支出的鉴定费、交通费损失共2000多元。

  唐妻诉称,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30来岁的丈夫丧失了性功能。作为妻子,她被剥夺了作为一个正常已婚女人享受性生活的权利,严重损害了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医院的过错不仅造成丈夫身体上的伤残,同时也侵犯了她的性健康权。

  据了解,2008年9月中旬,因为打官司的需要,唐某来到桂林一八一医院做了阴茎视觉刺激模式和夜间检测模式实验,并经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的法医鉴定为:唐某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系脊神经损伤造成,评定为Ⅵ级伤残。

  医院:当事人是唐某,其妻没有诉讼权

  医院认为,唐某的妻子没有理由状告医院。

  一是医患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唐某,医院已对其给予经济损失赔偿,他的妻子没有诉讼权,其诉讼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唐某的性功能受损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唐妻的性权利受到损害缺乏事实依据,她提供的证明丈夫丧失性功能的鉴定书,是患者单方面委托的,上面的分析意见说明的是唐某的伤残评定,与唐妻的精神损害无因果关系。

  三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属性,唐某没有死亡,所以唐妻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是唐妻请求赔偿的鉴定费和交通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纠纷双方有4个争执焦点

  秀峰区法院认为,唐妻与医院的纠纷中有4个争执焦点,法院对此有些支持有些不支持。

  对于唐妻是否有诉讼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唐妻作为已婚妇女,与丈夫正常的性行为是其应有的权利,该权利属于生命健康权范畴。性权利的行使不仅依赖于自身性机能的完好,还依赖于配偶性功能的健全。因此,唐妻以直接受害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对于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唐某的性功能受损之间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唐某因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经广西医学会鉴定、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两者之间是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对于唐妻请求的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调整和抚慰。本案中,唐妻丧失了性利益,是属于她个人在生命健康权上的直接损失,而这些痛苦只有她本人才能感知和承受。这种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只有她本人才能行使,因此,法院支持唐妻要求医院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具体数额上,考虑到广西目前的经济水平现状以及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同时考虑到医院在医疗事故中所负责任的程度,法院酌情判令医院给付唐妻精神损害赔偿为概括性赔偿3万元。唐妻请求的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唐妻请求医院赔偿鉴定费和交通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据庭审时查明的事实,唐妻为鉴定丈夫的性功能障碍而支出的鉴定费1700元和交通费340元,均为确定本案性质的必要支出,均应由医院承担并给付唐妻。

  近日,秀峰区法院作出判决:医院赔偿唐妻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并给付鉴定费和交通费共2000多元。

 

来源: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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