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风腮疫苗接种不当致患儿双耳重聋引纠纷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儿科医患纠纷 > 正文

麻风腮疫苗接种不当致患儿双耳重聋引纠纷

发布时间:2009-11-05 08:36:00

                    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金宝 何燕

【简要案情】
      患儿于某,女,南京市人,2002年12月生,生后听力筛查正常。2003年9月,家长带于某在住地某大型企业医院接种了麻风腮三联减毒活疫苗,此后逐渐出现了不会说话等表现,2004年6月患儿又感染了水痘。自2005年1月起,家长带于某至省内外多家大医院就诊,进行了多种检查,最终被诊断为“双耳感音神经性聋”。
      2005年7月,家长认为医院接种行为不符合规范并造成耳聋,遂诉至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笔者是患儿在一二审阶段的委托代理人。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院为患儿提前接种麻风腮三联减毒活疫苗,违反了说明书及江苏省卫生厅关于预防接种时间的有关规定,存在过错;医方没有告知可以接种水痘疫苗预防水痘,导致患者罹患水痘,并且与患者耳聋的进一步加重存在因果关系;患儿出生时听力筛查正常,正是在违规接种后才逐渐出现了不会说话等耳聋的表现,因此,违规接种行为与耳聋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患儿没有导致耳聋的其他器质性、药物性因素,此后发生的水痘是在耳聋发生之后,与耳聋的发生没有关系;医院应当对耳聋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提前接种疫苗不属于违规,药物说明书没有规定只能在一周岁后接种,必要时也可以提前,江苏省卫生厅2002年10月的《江苏省免疫预防指导意见》只是一个意见,不是强制执行的规范;患儿发生耳聋时已经远远超过了病毒的潜伏期,因此提前接种麻风腮三联减毒活疫苗不可能对耳聋的发生产生影响,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患者耳聋的发生既与其自身体质有关,更与水痘感染有关;原告提供的证明不会说话的儿保手册存在伪造的可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医院不应当对耳聋承担任何责任。
【鉴定结论】
      受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于2006年8月4日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其分析意见认为:一、根据现有资料分析,医方未按说明书的要求接种麻风腮疫苗,存在不规范行为,但与患儿双耳感音神经性聋无因果关系。因为:1、各种疫苗免疫程序的制定是根据疫苗的免疫学效果、安全性和人群相关疾病发病情况、年龄分布进行确定;目前麻风腮三联减毒活疫苗接种最低起始月龄,有的厂家是8月龄,而《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2000年6月第17卷第2期中WHO建议最初应在9-15个月龄时给予接种;因此认为该患儿在9月龄接种麻腮风疫苗,安全性没有问题。2、从患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分析,患儿的临床表现及发病时间均无与麻腮风疫苗接种有关的证据。二、水痘疫苗是国家规定的二类疫苗,在给儿童进行预防接种时,强调的是自费、自愿,国家已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广为宣传,医方无一一告知义务。三、从患儿的临床表现及病程分析,不排除患儿双耳感音神经性聋系水痘感染后的并发症。
      上述结论作出后,原告不服,申请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受法院委托,原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于2007年12月3日出具了鉴定书,结论为:一、医院为被鉴定人提前接种、复种麻风腮三联减毒活疫苗存在过错。提前接种行为与患儿耳聋存在因果关系,但不能完全排除以后水痘发病对其耳聋程度加重的影响。二、被告未将水痘疫苗接种的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导致患儿未得接种水痘疫苗不存在医疗过错。三、双耳听力丧失属于五级伤残;四、患儿无需特殊护理,但在获得自我生活能力之前,长期需要他人监护;五、患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及所需辅助器具使用情况和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上述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后,被告医院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尽管原告认为,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法院还是予以准许。受法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于2008年5月20日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一、被告提起接种麻腮风疫苗存在过错,不排除提前接种行为与患者双耳感音神经性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被告未将水痘疫苗接种的有关事项告知患者家长,导致患儿未得接种水痘疫苗不存在过错;三、患儿双耳听力损失伤残等级为五级;四、患儿目前无需特殊护理,因其年龄较小,尚未成年,需要他人监护;五、患儿继续治疗或辅助器具使用情况和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上述结论作出后,被告持有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鉴定结论模糊,申请委托省医学会或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法院认为,被告申请再次鉴定于法无据,未予准许。
【一审判决】
      基于上述司法鉴定结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被告承担50%责任,并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了被告赔偿患儿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3678.35元,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
【上诉意见】
      患方:原审认定院方承担50%责任明显不当,导致耳聋的直接原因是医院违规为患儿提前接种麻风腮三联减毒活疫苗,感染水痘最多对耳聋起到加重作用,因此主次责任的划分应当是非常明确的,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方: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已经明确认定提前接种麻风腮三联减毒活疫苗与耳聋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而且,患儿虽被提前接种疫苗,但病毒潜伏期已过,不可能导致耳聋,一审法院判令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确定50%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医院应对患儿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改为由医院承担70%的责任。基于以上认定意见,该院于2008年12月8日做出了医院赔偿20余万元的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
http://www.jk-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