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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炎患儿住院不幸死亡 医院未积极治疗担次责

发布时间:2009-12-07 02:09:00

    11月3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令被告新干某医院赔偿原告黄辉云、聂志兰2万余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1月9日生育女儿黄艺。2009年4月15日,黄艺出现发烧症状,由其祖父带至某镇卫生院治疗,该院为其进行了血常规化验等诊治。同月17日,其祖父见小孩病症未见好转,遂带至被告处诊治,查患儿体温37.8℃、脉搏116次/分,被告经治医生初诊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相应的抗感染、输液治疗。同日18时15分许,被告护士诊察发现患儿两眼上翻、口唇青紫、体温39℃、脉搏126次/分,被告即给予地塞米松等降温、输液治疗。同日19时30分许,被告经床边心电图检查,发现患儿窦性心律不齐。随后,陪护患儿的亲属多次向被告医护人员要求会诊。23时后,被告护士多次与主治医生电话联系但医生均未至。次日2时30分许,患儿出现呼吸急促,口唇发绀等危重症状,心率165次/分,被告即向患儿亲属下达病危通知,并对患儿予甘露醇、地塞米松等治疗。约3时许,被告对患儿行血常规检查,后欲对患儿行腰穿检查,陪护家属未予同意。6时15分许,患儿呕吐咖啡色液体、心率148次/分,被告对患儿予止血敏等治疗。7时许,患儿呼吸极困难,被告予高频呼吸机给氧。7时30分许,患儿突然呼吸心跳停止。7时40分许,被告对患儿予胸外按压及人工呼吸等抢救,但其仍不幸于7时50分许死亡。此后,双方对患儿死因及诊疗等产生争议。2009年4月29日,南昌大学医学院出具南医大(字)第09041812号报告书,确认患儿系因病毒性脑炎(脑干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年5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同年8月13日,吉安市医学会以吉安医鉴(2009)35号鉴定书,认为该患儿所患病症属儿科急危病症,被告诊疗中给予抗炎、退烧等处理符合治疗原则,其死亡系疾病本身发展所致,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女儿黄艺因病入被告处治疗,依法、依理应得到规范、有效、及时的治疗,其不幸在诊疗过程中死亡,死因经鉴定确认为病毒性脑炎(脑干型)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确属危急病症,自身疾病发展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长时间高烧、心律过速的患儿未及时认真探查,亦未进行任何辅助检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仍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未积极争取相应治疗措施,且在最后未及时抢救,与患儿的死亡存在相应的联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诉求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数额应结合过错程度等综合考虑酌定为5000元。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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