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撤销协议书后医院赔13.5万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桂林讯 桂林市的朱先生在医院手术死亡后,朱妻与医院签订协议书,商定医院补偿2万元了事。但朱妻后来发现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又将医院告上法庭。2009年12月29日,朱妻杨某经过3年多的努力,领到了法院重审的判决书,法院不仅撤销了双方原先签订的《协议书》,还判医院按50%的比例赔偿死者家属13.5万余元。
男子术后大出血死亡
据杨某介绍,2006年11月,她陪着59岁的丈夫朱某到桂林市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检查治疗,医生称朱某患了冠心病,不宜手术治疗,只能每天打针吃药维持生命。杨某称,因为丈夫还患有糖尿病,所以他们并没有要求手术,经打针吃药保守治疗,朱某病情稳定好转。
杨某说,朱某住院一周后,该院心胸外科黄主任来到朱某病床前,检查后认为朱某可以做手术。杨某听后很惊讶,告之朱某有糖尿病。但黄称并非所有糖尿病人都不宜做手术,何况医院还可以请北京的专家来为朱某做手术。当年11月25日,朱某转到了心胸外科准备手术治疗。
12月10日上午,医生为朱某做了冠脉搭桥手术,不料术后病情骤变。当晚11时,黄主任向杨某母子宣布,朱某术后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签订协议后再次索赔
朱某死亡后,朱某儿子不同意尸检。之后,杨某多次找到医院,要求赔偿。2007年4月11日,医院跟杨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医院以抚慰金形式向杨某一次性支付2万元,双方自愿放弃医疗事故鉴定、司法诉讼等主张权益的方式,如杨某违约,则退还医院赔偿金,双方再按法律程序解决。
2007年10月,杨某向桂林市人民医院提出补充赔偿索赔书。医院不同意杨某再次提出的索赔要求。
医院称再次索赔无依据
2008年1月10日,杨某将医院告上桂林市象山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与医院签订的《协议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18.5万元,扣除医院已支付的2万元,还应赔偿16.5万元。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朱某自身病情严重,医院对手术难度的认识存在不足,同时在术前、术后针对性治疗上存在过失,与患者最终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医院辩称,双方的医疗纠纷已协商解决,杨某再次索赔属无理要求,请求法院驳回。
医院被判赔13.5万余元
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对朱某的死亡,家属和医院双方各应承担50%的责任。2009年4月8日,象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桂林市人民医院向杨某、朱某儿子赔偿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等15.7万元,扣除原已支付的2万元,还应支付13.7万元。
一审判决后,桂林市人民医院不服,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7月14日,桂林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象山区法院重审。
象山区法院重审后认为,医院与杨某作为医患关系订立了《协议书》,但遗漏了朱某的儿子。协议内容系杨某对事件存在重大误解所致,因此,她依法有权请求撤销,法院予以准许,杨某当返还2万元给医院。由于医院已被鉴定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所以应依法予以赔偿,法院认为赔偿比例为50%,共计13.5万余元。
来源:南国今晚
中国医疗纠纷网http://www.chinayhj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