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主刀者不是约定专家 患者术后大出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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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朱某因身体不适到市内一家医院看病,听讲可以进行手术治疗后,朱某及家属与院方约定,请北京的专家来桂林做手术。朱某手术后因大出血死亡。其家属与院方经过交涉,双方达成协议,院方以抚慰金形式向朱某家属一次性支付2万元,双方自愿放弃医疗事故鉴定、司法诉讼等主张。后来,朱某家属发现,为朱某动手术的不是北京来的专家,而是院方的医生,认为院方对朱某之死有过失,要求撤消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并将医院告上法院。近日,法院作出重审判决。
朱某术后大出血死亡
2006年11月,59岁的朱某因身体不适,在妻子杨某的陪同下到桂林市某医院心血管内科看病。
医生经过检查,称朱某患了冠心病,不宜手术治疗,只能每天打针吃药维持生命。
因为朱某还患有糖尿病,他和妻子没有要求手术治疗。朱某经打针吃药保守治疗,病情稳定好转。
朱某住院治疗一周后,该院心胸外科黄主任来到朱某病床前,检查后认为朱某可以做手术。杨某听后很惊讶,告知黄主任朱某有糖尿病。但黄称并非所有糖尿病人都不宜做手术,何况医院还可以请北京的专家来为朱某做手术。
当年11月25日,朱某转到心胸外科准备手术治疗。半月后,医生为朱某做了冠脉搭桥手术,不料术后病情骤变。手术当晚11时,黄主任向杨某母子宣布,朱某术后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主刀医生不是约定专家
朱某死亡后,其儿子不同意尸检。
杨某认为,专家没有做好丈夫的手术,要求医院退还9000元的专家费用,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2007年4月11日,医院跟杨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医院以抚慰金形式向杨某一次性支付2万元,双方自愿放弃医疗事故鉴定、司法诉讼等主张。如杨某违约,则退还医院赔偿金后,双方再按法律程序解决。
后来,杨某发现,当时为丈夫动手术的不是约定的北京专家,而是院方的医生。丈夫的化验单,有5张在“性别”一栏上写成了“女”。还有一些单子,年龄填在“性别”一栏上,性别则填在“年龄”一栏上。
她认为丈夫手术后大出血死亡,医院有一定的过失,原来签订的《协议书》是在院方隐瞒了一些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不真实、不公平,要求撤消,并要求院方赔偿经济损失9.7万余元。
2007年10月,杨某向医院提交补充赔偿索赔书。医院不同意杨某再次提出的索赔要求。
家属索赔获法院支持
2008年1月10日,杨某将医院告上桂林市象山区法院,请求法院撤消自己与医院签订的《协议书》,医院赔偿自己相关经济损失共18万多元,扣除医院已支付的2万元,还应赔偿16万多元。
受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了鉴定,认为朱某自身病情严重,医院对手术难度的认识存在不足,同时在术前、术后针对性治疗上存在过失,与患者最终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象山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对朱某的死亡,家属和医院双方各应承担50%的责任。2009年4月8日,象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医院向杨某、朱某儿子赔偿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等15万多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还应支付13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某医院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7月14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消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象山区法院重审。
象山区法院重审此案时认为,医院与杨某作为医患关系订立了《协议书》,但遗漏了朱某的儿子。协议内容系杨某对事件存在重大误解所致,因此,她依法有权请求撤消,法院予以准许,杨某当返还2万元给医院。由于医院已被鉴定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所以应依法予以赔偿,法院认为赔偿比例为50%,共计13万多元。
2009年12月29日,杨某领到了象山区法院的重审判决书。
来源: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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