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文件 >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16 17:10:00

苏卫医〔2003〕2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
  为规范护理员管理,现将《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医政处。

  附件:《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卫医发[1997]第23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创建基本现代化医院对护理工作提出的要求,严格护理员准入管理,规范护理员服务内容和服务行为,发挥好护理员在弥补注册护士数量不足、满足病人需要、减少陪护,确保临床护理工作质量等各方面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护理员是指经过护理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并取得《护理员岗位合格证》,在护士长、注册护士的直接管理和指导下对病人实施生活护理的从业人员,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理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20-55岁之间,性别不限,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非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无残疾。
  2.服务意识强,工作认真负责,语言表达清楚,反应灵活,有一定的沟通技巧。
  3.经培训取得《护理员岗位合格证》。
  4.经过正规培训的护校毕业生优先安排,且不需经过培训。

第二章  培  训

     第四条  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院校、护理学会或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护理员培训基地,负责护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护理员岗位合格证》。未经委托的单位不得培训和向医院输送护理员。

  第五条  培训内容:
  1.医院概况、工作性质和任务。
  2.病区环境、布局、床单位配备、病区管理。
  3.职业道德教育。
  4.工作职责及程序。
  5.消毒隔离基本知识。清洁、消毒、灭菌知识;紫外线消毒方法及防护;医院垃圾分类管理;床单位终末处理。
  6.卫生清洁处置。洗脸、口腔清洁、头发清洁、梳头、床上擦浴、更换衣服等方法。
  7.医院饮食种类、喂饭、鼻饲饮食的要点及观察。
  8.等级护理要求。
  9.特殊症状观察(昏迷、高热、大汗淋漓、疼痛、呼吸困难、憋喘、呕吐)等。
  10.便器使用、便器清洁消毒、大小便失禁病员护理技巧。
  11.常见卧位及意义、更换卧位方法。
  12.健康教育的相关内容。
  13.沟通技巧。
  14.其他相关内容。
  以上内容须按全日制六周时间安排,坚持课堂教学与临床见习结合、理论知识考试与操作技能结合。

第三章  从  业

    第六条  取得《护理员岗位合格证》者,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护理员工作职责:在病区护士长和注册护士的指导下,按照等级护理的要求,为病人实施生活护理。
  第八条  护理员工作内容:
  1.负责照顾病人的生活起居,协助病员自身的清洁工作,如洗脸、漱口、洗头、洗脚、洗澡等;
  2. 帮助病人进食、饮水、大小便、翻身、功能锻炼;
  3.护送、协助病人进行检查、理疗、治疗康复活动;
  4.负责清洁消毒病人的脸盆、茶具、痰盂、便盆等生活用具;
  5.保护病人的安全,满足病人的基本生活要求,并及时将病人的有关情况告知护士或医生。
  第九条 护理员职业道德规范
  1.着装规范:按规定着装,衣帽整洁、仪表端庄、统一佩戴胸牌;不穿响底鞋、首饰不外露;不留长指甲;
  2.语言规范:礼貌待人,态度和蔼,不顶撞病人。
  3.行为规范: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把病人满意作为工作的目标。工作主动热情,耐心细致。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探听、不泄露、不传递病人及工作人员的隐私。

第四章  岗位配置标准

    第十条  医院聘用的护理员数量应以基本满足病人生活服务为标准。重症监护单元(包括ICU、CCU、NCU 等)床位与护理员之比以1:0.3-0.5为宜;普通病区床位与护理员之比以1:0.1-0.2为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护理员须持证上岗。中断工作二年以上者,需重新培训,再次确认上岗资格。医院不得聘用无岗位合格证的护理员。对在岗护理员要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适宜从事护理员工作的要及时清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