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17 09:37:00
苏卫基妇[2003]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是指对胎儿可能患有的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进行诊断及筛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开展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2、开展与产前诊断相关的遗传咨询;
3、开展常见染色体、神经管畸形、超声下可见的严重肢体畸形等的产前筛查和诊断;
4、开展常见单基因遗传病(包括遗传代谢病)的诊断;
5、接受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需要进行产前诊断的孕妇的转诊;
6、开展对引产胎儿进行尸检及相关遗传学检查。
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产前诊断的适应症,加强质量控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在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中,要坚持知情选择原则。发现胎儿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孕妇,由孕妇及其亲属自行选择处理方案,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交医疗保健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四、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已经确诊的阳性病例,要进行跟踪观察;对确诊有困难的病例,要及时转诊。产前诊断书须由2名以上执业医师签发。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学上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须转诊到我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进行。
五、拟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原则上每个省辖市规划设置一所。由符合基本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附后),经市卫生局同意后,报省卫生厅批准,并核发相应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须经我厅组织的系统培训,并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实施。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