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律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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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律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发布时间:2010-07-16 10:32:00

    笔者通过学习研究《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后明确认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应当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依当事人申请还是依据职权,均不应当再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应当委托有医疗纠纷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等医疗损害相关鉴定。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系过错责任,而非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也不再区分是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还是医疗过错侵权责任。
    第二,2010年6月30日公布的《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则明确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司法鉴定管理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第三,笔者认为,界定《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所称的&ldquo;国家有关部门&rdquo;的范围,对于理解和适用《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精神,以及选择合法的医疗损害鉴定形式及机构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与医疗损害赔偿可能有关的&ldquo;国家有关部门&rdquo;为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司法鉴定管理决定》明确规定的主管司法鉴定的国家机关,其所作的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规定当然适用于诉讼活动。因此,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所称的&ldquo;国家有关部门&rdquo;。

 

    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无权规定与人民法院诉讼有关的程序及实体内容,其所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适用于非诉讼程序下的医疗事故鉴定。之前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参照该《办法》规定的鉴定程序实施。因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显然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所称的&ldquo;国家有关部门&rdquo;范围之列。
    国务院虽然制定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并且尚属有效,但其并非国家有关部门,而且作为行政法规同样无权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之前《条例》之所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及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依据,是因为最高法院于2003年1月6日下发过《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知》)。但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知》规定的内容明显不同于《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因此《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公布施行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知》就不再适用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第四,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并未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非《司法鉴定管理决定》所界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我国目前也无专门的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法律,因此医学会也不属于《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有专门法律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管理的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明确认为,对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是合法的鉴定形式,医学会不再是合法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有医疗纠纷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当然,如果医学会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登记取得医疗过错的鉴定资质后则另当别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医学会只能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移交以及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进行非诉讼医疗事故鉴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委托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