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被法院受理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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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被法院受理

发布时间:2010-07-16 03:56:00

    医疗损害赔偿网讯:2010年7月13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朱某、董某诉句容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该案所诉的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2日,即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次日,发生纠纷后患方在与医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即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起诉时尚无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被法院受理的情形,因此该案就成为了全国首例被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句容市民朱某、董某诉称,患者刘某,女,52岁,句容市人,系朱某之母,董某之女,因“反复咳嗽、咳痰、气喘六年加剧一周”而于2010年6月28日上午入住被告句容市人民医院传染科病房。入院后,被告依据入院前门诊肺部CT检查结果诊断为“肺结核III上°中°下°/(—)进展期伴感染,右侧毁损肺、2型糖尿病”,在排除肺脓肿及肺癌的情况下,予以吸氧、抗感染、补液支持及糖尿病相关治疗。住院期间,经治医生分别于入院当日及次日两次告知患者本人及家属,患者有在治疗后症状缓解不明显或病情进一步加重,并发脑炎、心肌炎、呼吸衰竭、感染性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等可能。
    7月2日上午约8:15,患者在进食时突然数次吐出大量鲜红色血液,并逐步出现神志不清及呼吸、心跳停止。经治医生考虑为上消化道出血,予有关药物治疗,并在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后,予以简易气囊辅助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及有关药物治疗,未采取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上午9:00,被告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患者死亡后进行了尸体解剖,解剖结果显示:患者肺结核表现典型,左肺萎缩明显,患者系左肺咯血导致窒息而死亡,无心、脑以及食管、胃等上消化道出血迹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1、被告对患者肺结核会引起咯血窒息的风险认识严重不足;2、在患者出现大咯血时对吐血原因判断失误,误诊误治;3、对咯血引起的窒息抢救措施明显失当,直接导致患者死亡;4、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也存在严重不实情形;5、被告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与医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特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请求裁决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万余元。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业务委员会主任王金宝律师以及医疗损害赔偿专业律师张远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句容市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