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律师:最高法院《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所述“国家有关部门”仅为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发布时间:2010-07-20 12:0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明确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司法鉴定管理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笔者认为,界定《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所称的“国家有关部门”的范围,对于理解和适用《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精神,以及选择合法的医疗损害鉴定形式及机构至关重要。
笔者明确认为,虽然与医疗损害赔偿可能有关的“国家有关部门”为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但《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所指的“国家有关部门”只能是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现为司法部),而不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现为卫生部)。
首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司法鉴定管理决定》明确规定的主管司法鉴定的国家机关,所谓司法鉴定,就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因此,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所作的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规定,如《司法鉴定通则》,当然适用于诉讼活动。因此,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所称的“国家有关部门”。
其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无权规定与人民法院诉讼有关的程序及实体内容,其所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适用于非诉讼程序下的医疗事故鉴定。之前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参照该《办法》规定的鉴定程序实施。因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显然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所称的“国家有关部门”范围之列。
再次,国务院虽然制定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并且尚属有效,但其并非国家有关部门,而且作为行政法规同样无权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之前《条例》之所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及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依据,是因为最高法院于2003年1月6日下发过《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知》)。但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知》规定的内容明显不同于《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因此《适用侵权责任法通知》公布施行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知》就不再适用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最后,《条例》以及《办法》授权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并未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非《司法鉴定管理决定》所界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我国目前也无专门的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法律,因此医学会也不属于《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有专门法律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