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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虽受重伤,抢救不力照样赔偿

发布时间:2010-09-06 02:04:00

来源: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患者周某,男,30岁。2008年11月17日3时40分左右,患者酒后驾驶在陵园路四方城附近发生翻车并起火燃烧,患者受伤但尚能自己爬出车外,躺于路边。110指挥中心接到路人报警后迅速通知120急救中心,3:55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派出钟山分站急救车前往救治。根据急救病历记载,4:00救护车到达现场,发现患者神志不清,颜面擦伤,呼气中有较浓酒精味,迅速送往南京某军队医院,途中监测血压102/65mmHg、脉搏82次/分、呼吸23次/分、双瞳等大等圆,直径4.5mm,对光反射存在,4:07分送达医院。根据医方事后补记的急诊病历记载,患者入院时出现呕吐胃内容物,给予面罩吸氧、扩容等对症处理,患者较烦躁。5:15分医方为患者行CT检查,5:52分左右,患者出现双侧瞳孔不等大,心率、脉搏测不出,医方予以心肺复苏抢救,6:45分心电图呈直线,宣布死亡。11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对患者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鉴定认为患者死于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
    死者家属认为,患者虽然醉酒驾驶受了重伤,但是医院的急诊救治存在明显不力,放任患者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委托医学学士、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刘宏俊、晏红梅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在患者入院之初没有书写病历,也没有常规检查,未在第一时间安排CT检查;CT检查中护理不当,致检查影像严重模糊,无法提供可靠信息;发生脑疝后没有积极处理;如能积极救治,患者仍有获救的机会。
    医方认为:诊断明确及时,处理措施正确适宜,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操作规范,患者死亡是本身伤情过重所致。

【鉴定结论】
    2010年6月10日,受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分析意见为: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因“酒后驾车发生车祸”于2008年11月17日04:07时由“120”送达医方急诊救治,05:15时行头CT检查,05:52时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CT片所示,无急诊手术指征。患者颅脑损伤严重,进展迅速,考虑为脑干损伤。患者死亡是严重颅脑损伤所致。医方在患者入院后早期病历记录不详,观察病情不细致,对预后估计不足,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2010年8月27日,依据上述鉴定结论,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70000元。

 

【医事法学评析】
    一、入院之初没有书写病历,也没有常规检查
    患者入院之初医方没有书写病历,事后补记的病历反映出,入院之初也没有进行常规全身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没有生命体征的记录,尸检报告揭示的颜面及全身多处外伤,病历上均没有反映。
    二、未在第一时间安排CT检查
    患者4:07分到达医院,CT片子上反映的摄片时间是5:15分,对于急性颅脑外伤的患者,一个多小时才查CT,当然存在延误:
    患者车祸外伤史明确,头面部外伤体征明确,这一伤情足以提示颅脑损伤的可能,需要尽快CT明确;患者入院后出现呕吐和烦躁,应是脑外伤的征象,需要迅速安排CT检查。
    卫生部1986年9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 》第六条“各医院急诊科(室)的设施和一切制度、规定,都要有利于分秒必争地争取抢救时机。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不能因为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考虑到救护车急救人员和医方医务人员的交接需要2、3分钟(最多5分钟),患者入院之初医方初步检查和简单对症处理需要5~10分钟,从急诊室到CT室以及CT检查前的准备需要5~10分钟(最多15分钟),患者4:07分入院,4:25分,最迟4:40分完全应该也完全可以进行CT检查摄片,医方至少延误了35分钟。
    三、CT检查中护理不当,致检查影像严重模糊,无法提供可靠信息
    CT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伤情,以为临床治疗提供帮助,患者CT检查前就已经表现出烦躁、检查不配合,为保证图象质量,需要在检查中做好护理工作:
    对不能合作的病人,须事先给予镇静剂;对婴幼儿、外伤、意识不清及躁动不安的病人,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镇静剂(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影像技术分册》第29页、157页);对焦虑、躁动不安者,用安定10mg,肌内注射或缓慢静脉注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第2139页);另外,由于扫描本身时间很短,还可借助头部固定器用带子将患者固定,确保扫描时间内无运动伪影干扰,保证图象质量。
    医方很显然没有采取上述措施,6:00神经外科会诊记录记载“头颅CT影像严重模糊,无法提供可靠信息”。

 

    四、发生脑疝后没有积极处理
    1、未使用甘露醇、激素和止血药物
    颅脑损伤的综合治疗包括“降低颅内压、改善脑循环、激素类制剂和止血药物”(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神经外科分册》第6页)。
    患者5:15分CT摄片,一般来说,5:25分就可以回到急诊室处于临床医师的监护之下,但目前的病历中只有5:52分发现瞳孔不等大的记载,从5:25~5:52,近半小时的时间内,患者生命体征如何变化,医方给予何种处理均不得而知,从医方6:50分补记的病历来看,这段时间内没有应用甘露醇、激素和止血药物。
    2、未进行钻孔探查术
    已具备伤后意识障碍进行性加重或出现再昏迷等手术指征,因条件限制未能作CT检查,或就诊时脑疝已十分明显,已无时间作CT检查,钻孔探查术是有效的诊断和抢救措施(《外科学》教材第7版第257页);  在没有CT检查条件,或病情危急来不及进行CT检查的病人,当拟诊为颅内血肿时,应分秒必争地进行钻孔探查,适应症包括一侧或双侧瞳孔散大,有明显脑疝症状者,要按急诊手术准备,要在争分夺秒中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手术学全集——神经外科手术学》第84页)。
    5:52分患者出现脑疝时,钻孔探查是有效的诊断和抢救措施,以被告的医疗水平,完全可以实施,但其没有实施。
    五、如能积极救治,患者仍有获救的机会
    对于伤后伤员尚能说话和行动,但到急救单位时已处于昏迷状态并出现瞳孔散大的特急性血肿,手术准备应争分夺秒,如能在来院后1h左右清除颅内血肿,伤员仍有获救机会(《手术学全集——神经外科手术学》81页)。
    患者入院时病情尚没有出现瞳孔散大,如能迅速安排CT检查,在CT检查之后,甚至在出现脑疝时,争分夺秒手术干预,患者应仍有获救的机会。

    笔者最后想说的是,周某醉酒驾驶,车祸外伤,对于其死亡,我们不否认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但经治医院并非没有过错,尤其是本案发生在被告这样的大规模三级甲等医院,其人员和设施都是一流,理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理应采取与其级别相应的措施,理应有不同寻常的表现,但它实际的所作所为与基层医院并没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