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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07 01:09:00

关于印发《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受省卫生厅医政处委托,我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


江苏省医学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二条  根据《意见》第14、15、16条省市医学会负责在本辖区范围内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市级以上(含市级)医学教学、科研院所及司法机关并担任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务,在理论与实践上均有较深造诣并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专家库学科专业的设置需要,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专家,经培训、考试并审核合格后予以聘任,并发给聘书。
    第五条  专家须定期接受省市医学会组织的培训,以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鉴定程序与遵守纪律。
    第六条  专家库为本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服务,不对外提供服务。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库的专家有权按有关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培训学习的权利和取得从事鉴定工作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鉴定组专家有权通过鉴定办向移交、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人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在鉴定材料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及对患者进行医学检查。
    第九条  专家库的专家优先参与当地的医疗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单位职称评审考核等工作,并可优先聘为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或评为资深会员。
    第十条  鉴定组的专家要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参加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分析到位、依据确切,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  鉴定组专家成员有义务对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就鉴定结论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书面回答、解释或出庭质证。
    第十二条  专家库的专家有将基本情况如所在单位名称、本人职务、从事专业及职称、学术任职、出生年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办公室和家庭及移动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如实告知本会的义务,并在上述个人信息变动时及时通知鉴定办。

 

第四章    专家守则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意见》等相关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第十四条  被确定的鉴定组专家在接到鉴定通知后,应妥善安排工作,准时参加鉴定会;鉴定前不得向当事人泄露,也不得向他人泄露本案当事人身份、单位名称及有关案情。
    第十五条  会前认真审阅鉴定材料,熟悉案情及医患双方争议要点,了解与争议有关的环节,查阅文献资料并复习相关法规、诊疗规范,列出需要明确的鉴定提纲;若需进一步补充材料或需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应尽快告知鉴定办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鉴定组成员不得与医患双方及委托单位接触,不得自行向当事人(及其单位)了解案情。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鉴定会场纪律,不得与双方当事人打招呼、寒喧或私自交谈;
    现场调查时对当事人态度和蔼,杜绝暗示和倾向性言语以及蔑视、嘲讽态度。专家合议时须充分表述个人意见。
    第十八条  廉洁自律,不循私舞弊,不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发表不切实际、有失公正的意见及出具虚假的、不负责任的医疗损害鉴定书。
    第十九条  鉴定会后不得向他人泄露鉴定会合议和表决情况以及鉴定组其他成员意见。
    第二十条  保守当事人隐私;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并在鉴定会结束后交还鉴定办。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省市医学会负责对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合格的要求为:
    (一)积极参加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并准时到会;
    (二)遵守专家守则,坚持实事求是,言行严谨;
    (三)掌握争议要点,思路清晰,分析依据确切、透彻,逻辑性强;
    (四)鉴定结论公正、公平,定性、定责确当;
    (五)能接受法庭质证(或当事人质询)。
    第二十三条  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被确定的专家一年内三次无故不参加鉴定会;
    (二)所述个人意见和分析内容明显违背医学及生活常识,不合逻辑甚至有明显偏激或袒护,有失公正的;
    (三)不认真了解、分析案情,对争议的焦点分析依据不确切,理由不充分,鉴定能力不能胜任的;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合格的专家中的优秀鉴定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书面函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六章  专家库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每4年调整一次,对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专家,由本会重新审核、聘任。
    第二十七条  专家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
    (二)被单位解聘的;
    (三)违反鉴定纪律,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取得不正当利益,出具虚假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省市两级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