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07 01:19:00
宁中法【2011】176号
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工作的难点,而且医疗损害鉴定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慎重对待。在对外委托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南京医学会为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制定了《关于组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医疗损害鉴定的对外委托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损害一般应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准许。
二、本市辖区内的医疗损害纠纷一般应委托南京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南京医学会存在回避情形的,可委托本省其他市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省医学会组织鉴定的,经市中级法院同意后报省高级法院,由省高级法院商请省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和外地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办理委托手续前,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沟通、协调,确保该机构能够承担鉴定任务。
四、提起鉴定应当经合议庭研究,由庭长准批后移交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的要求应当明确。鉴定过程中,审判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与鉴定机构保持沟通、协调,避免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偶有问题,及时向我院报告。
附:南京医学会《关于组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