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的概念最早由卫生部提出(2010年6月28日)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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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的概念最早由卫生部提出(201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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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节选)

卫医管发〔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对于明确医疗侵权责任,规范医疗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侵权责任法》
    (略)

    二、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略)

    三、多措并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略)

    四、完善制度,继续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
    (一)各级医学会要继续依法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法定鉴定职责,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
    (二)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各地在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