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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病种质量管理试点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12-10-21 19:38:00

卫医政疗便函〔2009〕227号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卫生厅(局)医政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探索病种质量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的有效工作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经研究,我司决定开展病种质量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病种质量管理试点工作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兼顾医疗质量管理和费用控制、促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具体探索,是落实“让老百姓得到实惠、让医务人员受到鼓舞、让监管人员易于掌握”医改工作要求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试点医院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指导,稳妥实施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的指导。各试点医院要按照我部制定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试点病种临床路径和病种质量控制指标,认真开展对所承担试点病种相关医疗质量情况和经济学数据的收集、分析、测算工作,制定本院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三、落实责任,确保实效
    各试点医院要成立本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工作制度,指导相关临床科室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对试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指标到人;要对相关临床科室试点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司将适时派出专家组赴各试点医院进行指导。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分析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本辖区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及试点医院总结报告请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我司。

    联系 人: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马旭东、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825、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附件:病种质量管理临床路径及质控指标.rar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