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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医院赔偿近20万元:肠梗阻未及时手术导致患者死亡,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2-12-14 04:05:00

建康律师事务所 王金宝

【简要案情】
    患者葛林(化名),时年80岁,因“腹痛发作,呈阵发性绞痛,伴恶心,无排气排便”于2011年6月5日入南京市迈皋桥医院治疗。当时迈皋桥医院拟诊“肠梗阻”,予对症治疗后病情未见好转,遂于2011年6月7日转入医方南京市鼓楼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急性不全性肠梗阻 2.高血压 3.糖尿病。医方予胃肠减压、抗感染、补液营养支持治疗。
    2011年6月8日患者诉腹部时有胀痛,肛门排气,未排便。腹部CT示:肠管扩张,积液积气伴气液平,符合肠梗阻表现。医方继续予胃肠减压、抗感染、补液营养支持治疗。
    2011年6月9日08:01患者诉腹痛腹胀,13:44胃肠减压,抽出黄色液体约20毫升,腹胀痛有好转。下午患者突发心悸,胸闷,气喘。PE:BP140/90mmHg,SaO295%,神志清,精神萎,双肺呼吸音粗,双肺底可闻及湿罗音,心率约140次/分,心率不齐,腹饱满。心内科会诊示心功能不全可能。患者动脉血气分析,多项指标异常。23:01胃肠减压引流出浅黄褐色液体60ml。医方继续予保守治疗。
    2011年6月10日04:00患者胃肠减压,引流出浅黄褐色液体8ml。08:10又引流出黄绿色液体50ml。08:55的血常规示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百分比升高。医方09:00病程记录示:患者未排气排便。14:42引流出浅黄褐色液体100ml,患者腹部膨隆。18:00T38℃。21:13动脉血气分析,多项指标异常。21:22的血常规示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百分比仍升高。22:39胃肠减压引流出浅黄褐色液体10ml。23时左右患者呼吸急促,双肺呼吸音粗,心律齐,脉搏细速,腹部膨隆,右侧腹部明显压痛、反跳痛,肠鸣音未闻及,四肢湿冷双下肢皮肤呈花斑状。医方考虑为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呼吸、循环、凝血)。
    在患者家属的再三请求下,医方于2011年6月10日23:35将患者转入ICU抢救治疗,并于2011年6月11日急诊行“剖腹探查术”,术中探查见回盲部穿孔,医方行右半结肠切除术+小肠造瘘术,术后予抗休克、抗感染治疗。但治疗效果不佳,患者出现肺部感染和呼吸衰竭,医方于2011年6月23日再次行气管插管,同时予床边CVVH治疗,但患者病情持续恶化,于2011年6月26日死亡。

【诉辩意见】
    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与患者的死亡有关,经向笔者咨询,遂委托笔者于2011年7月25日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患方认为:医方未及时行手术治疗肠梗阻,使用抗生素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患者肠穿孔、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最终导致患者死亡,且病历书写严重不规范;医方存在明显过错,且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最终转归为病情发展所致,与我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于2012年04月20日做出了医损鉴[2012] 016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疗过错行为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1、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急性不全性肠梗阻”诊断成立,医方予胃肠减压、抗感染、营养支持等保守治疗符合医疗常规。
    2、根据2011年6月8日腹部CT片,患者升结肠显著扩张,降结肠未见扩张,考虑为机械性(闭袢性)肠梗阻;医方在患者临床症状、体征改善不明显的情况下对此认识不足,未及时把握手术指征,延误手术治疗时机,导致患者出现肠穿孔、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时行急诊手术,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手术效果差,最终死于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存在因果关系。
    3、医方抗菌药物使用有不规范之处,如氟康唑、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剂量偏大,加重了患者肾功能损害。
    4、患者高龄、自身基础疾病也是死亡因素。
    上述鉴定结论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
【审理结果】
    依据上述鉴定结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作出了如下一审民事判决: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96775.47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医事法律评析】
    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笔者对于本案提出了如下鉴定意见陈述。
    一、医方未及时行手术治疗肠梗阻
    (一)术前医方虽确诊了肠梗阻,但未明确相关重要问题
    “确诊肠梗阻后,还需明确下列问题:(1)梗阻部位。(2)梗阻原因。(3)肠壁血运”(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第200页)。“急性肠梗阻,【注意】2.在肠梗阻诊断过程中必须辨明以下问题:是否有肠梗阻,是机械性还是动力性梗阻,是单纯性还是绞窄性,是高位还是低位梗阻,是完全性还是不完全性梗阻,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梗阻”(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第238页)。
    本案中,医方虽然在入院时诊断患者为急性不全性肠梗阻,但未明确梗阻部位,也未明确梗阻原因,更未明确是机械性还是动力性,是单纯性还是绞窄性梗阻。对于肠梗阻,其梗阻部位不同,机械性和动力性,单纯性和绞窄性梗阻划分的不同,其处理方法也不一样。而医方对上述问题均未明确,也就和后来未采取正确、及时的治疗措施存有必然联系。
    (二)医方未及时行手术治疗
    “高龄患者机体反应差,临床表现不典型,给早期诊断带来困难,不应过分强调典型症状,治疗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从发病原因来分析,急性肠梗阻以粘连性及肿瘤性为主要原因。……手术病死率的危险与病情和手术方式相关,同患者年龄无关”(周琪、唐一飞.60岁以上老年急性肠梗阻的诊治体会.《中华现代外科学杂志》,2007,4(6):432)。
    “手术是治疗肠梗阻的一项重要措施。手术适应证:⑥经24~48小时非手术治疗无缓解的病人”(上述《外科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第203页)。“非手术治疗,在治疗期间,必须严密观察,如症状、体征不见好转或反有加重,即应手术治疗”(吴在德、吴肇汉主编《外科学》第7版,第456页)。“小肠切除吻合术【适应症】1.绞窄性疝、肠扭转、肠套叠或肠粘连等引起肠梗阻,有肠管坏死或坏死倾向时,或一段肠管粘连严重难以分离时。2.肠系膜血管闭塞等肠缺血性病变。3…… 8.小肠息肉、肿瘤或肠系膜肿瘤……”(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普通外科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第86-87页)。
    本案中,患者于2011年6月5日在迈皋桥医院已拟诊“肠梗阻”,且经对症治疗后病情并未见好转,于6月7日转入医方鼓楼医院。医方一直予以保守治疗,直到6月10日23时左右患者出现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呼吸、循环、凝血)表现,同时也是在患者家属的再三请求下医方才将患者转入ICU抢救治疗,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回盲部穿孔。
    医方所认为的在患者出现腹膜炎体征后才可手术探查无任何依据。本案患者系高龄,临床症状表现很有可能不典型,在经保守治疗24~48小时不能缓解才是手术治疗的适应证。同时,虽然本案为高龄患者,但手术治疗的病死率危险同年龄无关。如果医方及时采取了手术治疗,患者完全有可能治愈。

    二、医方使用抗生素不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对于老年患者,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经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由于药物自肾排出减少,导致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容易有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应按轻度肾功能减退情况减量给药,可用正常治疗量的2/3~1/2。
    本案患者属高龄,需严格控制抗菌素的使用及其用量。但纵观整个用药过程,所有抗菌素(泰能、大扶康、舒普深、美士灵)的用量几乎全部为正常成人最大用量,尤其是美士灵,更为成人用量的两倍,医方并未根据患者年龄进行剂量调整,也没有监测血药浓度。
    三、医方的上述过错直接导致患者肠穿孔、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本案中,正是由于医方未明确患者肠梗阻的部位、分类等重要问题,未及时采取积极的手术治疗方式,一直放任患者病情的发展,抗生素使用也不恰当。上述过错直接导致患者肠穿孔、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而多器官功能障碍正是肠梗阻最主要的死亡原因。
    四、医方病历书写严重不规范
    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规定出院记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会诊单等都需医师签名。但本案中不管是出院记录、入院记录还是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会诊单均未见任何医师签名。

    综上所述,医方存在明显过错,且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至少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