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中医院终审赔偿患者22万余元:误诊误治卵巢肿块两年余致其盆腔转移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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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中医院终审赔偿患者22万余元:误诊误治卵巢肿块两年余致其盆腔转移

发布时间:2015-10-28 08:56:33

误诊误治卵巢肿块两年余致其盆腔转移,

南京市秦淮区中医院终审赔偿患者22万余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2012年3月27日,患者郭晓红(化名)因月经2月未至,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医医院(以下称医方)门诊就诊。B超检查示:右卵巢旁见一5.1×4.7cm大小不均质回声。中医诊断:闭经;西医诊断:1、继发性闭经2右附件包块。予方剂调经。

    2013年1月16日,患者因“结婚4月,经闭70天”至医方门诊就诊。B超检查示:子宫4.9×4.3×3.8cm,子宫内膜厚约1.0cm,左卵巢2.6×2.2cm,右卵巢3.0×2.5cm,内侧见5.0×3.7cm混合性回声区,子宫直肠陷窝内见0.7cm无回声区。血清FT3 4.63,FT4 17.05,TSH 0.808。中医诊断:闭经;西医诊断:继发性闭经。医方予方剂,中成药坤泰胶囊、经舒颗粒。

    2013年2月1日,患者至医方门诊就诊,诉“末次月经1月30日”。医方予内分泌激素测定,促卵细胞生成素(HFSH)4.48,促黄体生成素(HLH)3.5,雌二醇(E2)34,促泌乳素(PRL)13.72,性激素结合球蛋白(SHBG)16.3。予方剂,中成药坤泰胶囊。

    2013年3月29日,患者至医方门诊就诊,诉“末次月经1月30日,经闭47天”。B超检查示:左卵巢外见2.9×2.3cm混合性包块。医方予方剂,中成药丹黄祛痰胶囊,未建议手术治疗。

    2013年4月13日,患者至医方门诊就诊,B超检查示:两侧卵巢未见卵泡,子宫内膜厚约0.8cm。医方予方剂,中成药坤泰胶囊,西药黄体酮口服。

    此后直至2014年2月26日期间,患者在医方门诊就诊二十余次。医方予B超监测排卵,使用尿促性素针等药物。

    2014年3月4日,患者经后17天至医方门诊就诊,查免疫(-),Torch(-),UU(+),CT(-),梅毒(-),CA125 200.4,CA199 20.31。B超检查示:子宫4.6×4.3×3.8cm,子宫内膜厚约0.8cm,双侧卵巢PCO改变,左卵巢3.2×2.1cm,其外侧见5.7×4.1cm混合性回声,右卵巢4.0×2.7cm,内侧见6.6×5.3cm混合性回声区,子宫直肠陷窝内见2.5cm无回声区。医方予方剂、中成药丹黄祛痰胶囊,静滴头孢哌酮、左氧氟沙星。

    2014年3月10日患者经后22天至医方门诊就诊。B超检查示:子宫5.3×4.3×4.2cm,子宫内膜厚约0.9cm,双侧附件混合性包块,子宫直肠陷窝内见1.3cm无回声区。医方予方剂。

    2014年3月27日,患者经后39天至医方门诊就诊。B超检查示:双侧附件混合性包块,子宫直肠陷窝内见1.0cm无回声区。医方予方剂,未建议转院或手术治疗。

    2014年4月2日,患者至江苏省人民医院就诊,入住妇科。入院诊断:盆腔包块。2014年4月4日在全麻下行“右附件+大网膜+阑尾+盆腔肿瘤切除+盆腔粘连分离+盆腔多点活检术”。术后病理示:右卵巢交界性浆液性乳头状肿瘤;(Douglas窝)交界性浆液性乳头状肿瘤;(左卵巢)可见交界性浆液性乳头状肿瘤;(左阔韧带后叶、乙状结肠表面、子宫后壁、大网膜)可见浸润性种植及非浸润性种植病灶。4月11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卵巢肿瘤。

    2014年4月25日,患者因“卵巢交界性浆液性肿瘤术后二十天”入住江苏省肿瘤医院。相关检查排除化疗禁忌症后,于4月30日起行“紫杉醇240mg d1静脉化疗+顺铂130mg d1腹腔灌注+紫杉醇90mg d8腹腔灌注”方案化疗。5月9日出院。其后,患者在江苏省肿瘤医院住院化疗5次。

    患者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应该存在严重过错,且应当与自己目前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经有关专家推荐至本所咨询。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经详阅病历后,明确表示支持患者及其家人的意见,并于2014年9月和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陈鹏一起,作为患方的代理人全权处理本起纠纷,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年10月,患者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延误患者卵巢肿瘤诊治二年余,导致肿瘤在盆腔内种植转移,手术切除范围扩大,术后进行多疗程化疗,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根据患者的自诉症状予以相应检查、用药,诊疗过程完全符合中医诊疗常规,并无过错。

[鉴定意见]

    2015年1月26日,受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肿瘤进展的主要因素,是手术范围有一定扩大及术后化疗的同等因素”。鉴定书分析说明如下:

    1、患者因“月经不调2月”于2012年3月27日至医方就诊,当日超声检查右附件包块(右卵巢3.2×2.1cm,其旁见一5.1×4.7cm大小不均质回声区),医方对检查结果未引起重视,未注意鉴别诊断;2013年1月16日患者再次就诊,超声检查提示右侧附件混合性包块(右卵巢3.0×2.5cm,其内侧见5.0×3.7cm混合性回声区),医方仍未引起重视;医方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延误了患者右侧附件包块的诊治。

    2、在患者存在附件包块、病变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医方多次进行促排卵治疗不慎重,存在医疗过错。

    3、2014年4月2日患者以“盆腔包块”住入江苏省人民医院,4月4日进行手术治疗,根据手术探查及术后病理检查结果,患者系卵巢交界性浆液性乳头状肿瘤,手术时临床分期已达III期。

    4、医方延误诊治,导致患者肿瘤有明显进展,2014年3月4日超声检查提示双侧附件区混合性包块,手术时临床分期已达III期。

    5、根据患者肿瘤的性质及首诊时超声提示不均质回声,不考虑因延误治疗而由良性演变为交界性,其右侧附件被切除亦是交界性肿瘤的性质所决定;即使2012年进行手术,也应考虑进行全面分期手术。

    6、患者自身发生肿瘤及肿瘤的性质是其损害后果的基础因素;医方延误诊治是肿瘤进展的主要因素;对于手术范围有一定扩大及术后化疗,疾病自身因素和延误诊治因素的原因力大小难以区分。

    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由于市医学会并未确定伤残等级,而原告认为损害后果(右侧卵巢及输卵管等被切除)应当构成残疾,故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以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2015年4月14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右侧卵巢及输卵管被切除构成八级伤残;2、误工期限为210日;3、护理期限为120日;4、营养期限为120日;5、不需要护理依赖。

[一审判决]

    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各项财产性损失总和的70%,共计21.7万余元;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被告认为,其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承担65%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各项费用22.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医院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承担50%的责任,同时改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

    在经过开庭审理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和陈鹏律师继续作为患者的委托代理人。

[医事法学评析]   

    本所两位委托代理人依据案件事实以及有关诊疗规范认为:

    一、医方诊断继发性闭经缺乏依据

    2012年3月27日,患者因月经2月未至就诊。医方中医诊断:闭经;西医诊断:1、继发性闭经2右附件包块。继发性闭经指正常月经建立后月经停止6个月,或按自身原有月经周期计算停止3个周期以上者。显然医方当时诊断继发性闭经依据不足。同理,2013年1月16日,患者因经闭70天至医方门诊就诊,医方诊断继发性闭经依据不足。

    二、2012年3月27日发现右附件包块后,医方未嘱随访复查,也未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延误患者治疗

    患者在医方就诊,医方同时给予中医诊断及西医诊断,医方熟练使用西医检查方法,使用中西药,表明医方掌握了西医妇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但是医方对患者卵巢肿瘤的诊疗存在原则性错误。《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学分册》规定“附件肿块直径5cm以下,观察两月仍存在,需行剖腹探查”(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83页)

    2012年3月27日,患者B超检查示:右卵巢旁见一5.1×4.7cm大小不均质回声。医方应当建议患者随访观察并根据随访情况适时建议手术治疗。但是医方未建议患者随访观察。

    三、2013年1月16日,B超检查提示右附件包块、子宫直肠陷窝内见腹水,医方未予住院治疗或转上级医院诊治,延误患者治疗

    2013年1月16日,患者B超检查示:右卵巢3.0×2.5cm,内侧见5.0×3.7cm混合性回声区,子宫直肠陷窝内见0.7cm无回声区。医方未建议手术治疗以明确肿瘤性质。

    四、2013年3月29日,B超检查提示左卵巢外见2.9×2.3cm混合性包块,医方未予手术治疗,延误患者治疗

    患者多次B超检查发现右侧卵巢肿瘤,长期随访中肿瘤并未消失,且出现腹水,应当剖腹探查以明确肿瘤性质。第8版《妇产科学》教材规定“卵巢肿瘤一经发现,应行手术。手术目的:①明确诊断;②切除肿瘤;③恶性肿瘤进行手术病理分期④解除并发症”(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年3月第8版第325页)。 但是医方未予建议手术治疗或转上级医院诊治,存在过错。

    五、2013年10月11日,B超检查提示子宫直肠陷窝内见腹水,医方未予住院治疗或转上级医院诊治,延误患者治疗

   六、2014年3月4日,B超检查提示两侧附件包块、子宫直肠陷窝内见腹水,多项肿瘤指标异常。医方未建议手术治疗以明确肿瘤性质,也未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延误患者治疗

    2014年3月4日,患者经后17天至医方门诊就诊,查CA125 200.4,CA199 20.31B超检查示:子宫4.6×4.3×3.8cm,子宫内膜厚约0.8cm,双侧卵巢PCO改变,左卵巢3.2×2.1cm,其外侧见5.7×4.1cm混合性回声,右卵巢4.0×2.7cm,内侧见6.6×5.3cm混合性回声区,子宫直肠陷窝内见2.5cm无回声区。当日检查结果显示患者双侧附件肿块,出现腹水,且肿瘤指标异常,医方未予明确诊断,也未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延误患者诊治。

    七、2014年3月10日、27日分别在医方门诊复诊,医方仍未建议手术治疗或转上级医院治疗,延误患者治疗

    八、促排卵药物使用不当,导致患者出现卵巢多囊样改变

    2014年3月4日,医方B超示双侧卵巢PCO改变。2014年4月1日江苏省人民医院B超报告示:右卵巢37×24mm,可见12枚以上直径小于10mm无回声;左卵巢35×22mm,可见12枚以上直径小于10mm无回声。提示双侧卵巢多囊样改变。患者病程中多次出现卵巢多囊样改变应当与医方反复使用黄体酮、尿促性素有关。

    九、医方诊疗行为的错误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卵巢交界性肿瘤是一种低度恶性潜能肿瘤,临床表现为生长缓慢,转移率低、复发迟。交界性肿瘤预后较好,对临床Ⅰ期、希望保留生育功能的年轻患者,均可考虑行保守性手术。交界性肿瘤术后一般不选择辅助性化疗,只有在腹膜、大网膜有浸润种植或术后短期内复发时考虑给予化疗(《妇产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年3月第8版第328页)

    患者在医方处连续就诊长达两年余,期间多次B超检查示卵巢肿瘤,病程中多次出现异常检查结果,提示应当尽早手术治疗,但是医方却放任不管,未建议患者手术治疗或转上级医院治疗。医方未尽到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延误患者诊治,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卵巢肿瘤在腹腔内转移。若医方早期建议患者手术治疗,则患者的手术范围不会扩大,也不会因为肿瘤种植转移而行化疗。医方的过错加重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

    患者2012年3月27日首次B超检查发现右侧卵巢肿块,2013年1月16日患者B超检查右侧卵巢肿块无明显变化。其后医方反复使用促排卵药物,期间两次B超检查提示腹水,卵巢肿瘤出现腹腔内转移,患者肿瘤恶化应当与医方用药有关。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医方延误患者卵巢肿瘤诊治二年余,导致肿瘤在盆腔内种植转移,手术切除范围扩大,术后进行多疗程化疗。对此后果,医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