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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5 10:16:4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关于近期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

    根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授权,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目前《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正在审核、联合签发过程中。经沟通,现将近期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前,仍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国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10]341号)的规定确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适用范围前,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涉及伤残等级评定的,仍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并须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写明“伤残等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评定”。

    在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案件过程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