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李恒医院一审判赔36万余元:误诊误治心肌炎致患儿死亡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急救医患纠纷 > 正文

沭阳李恒医院一审判赔36万余元:误诊误治心肌炎致患儿死亡

发布时间:2017-06-12 14:47:07

误诊误治心肌炎致患儿死亡,

沭阳李恒医院一审判赔36万余元

来源: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患儿潘某,女,生于2009年6月11日,于2016年3月15日上午10:30因感觉难受、肚子疼去沭阳县李恒医院就诊,由“医师”胡含义接诊,并医嘱其做超声检查及开具处方单,未写门诊病历。当日下午14时,患儿再次前往沭阳县李恒医院就诊,仍由“医师”胡含义接诊,未行任何检查,诊断为“肠系膜淋巴结炎”,开具了静脉输液的处方及医嘱,并写有门诊病历。但患儿输液结束回家后不久便出现意识障碍伴有抽搐、呼吸困难,急送至沭阳县李恒医抢救,该院19时13分抢救病历记载:入院时神志不清、痛苦貌、面色苍白、双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口唇紫绀,两肺呼吸弱,心脏未闻及明显心音,心电图检查为“室颤”。患儿经简单处置后,由救护车转至沭阳县人民医院继续抢救。当日20时30分,患儿经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

    患儿死亡后,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徐州医学院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3月21日对其进行了尸体检验。5月17日,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潘某符合心肌炎致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2016年6月,患儿家长来至本所咨询。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在详阅材料后明确告知,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原则性错误,且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50%左右的赔偿责任。2016年7月,患儿家长委托王金宝主任及本所孙璐律师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鉴定意见】

    受沭阳县人民法院委托,宿迁市医学会于2017年1月9日出具了宿迁医损鉴[2017]007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患儿死亡主要是心肌炎致急性循环衰竭所致。2、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医方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鉴定书分析说明如下:

    1、根据徐州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徐医司鉴所[2016]病鉴字第20号)结合临床表现,患儿系心肌炎致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2、医方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患儿第一次、第二次就诊时医方诊断为肠系膜淋巴结炎依据不充分,第一次予头孢克肟颗粒治疗欠妥,第二次予生理盐水50ml+西咪替丁0.3+654-2  4mg、生理盐水100ml+泮托拉唑 40mg、生理盐水 150ml+水溶性维生素1支静滴治疗不规范(西咪替丁为儿科慎用药物,且超常规剂量使用)。

    3、2016年3月15日19:13患儿抽筋、口唇青紫、面色苍白、呼吸微弱、瞳孔散大、对光反射迟钝、呼吸音微弱、未听到心音,心电图提示室颤,医方予吸氧、心电监护、开通静脉通道,抢救措施不全面(如未行胸外心脏按压,缺少必要的除颤设备以及肾上腺素等心肺复苏药物),采取转诊治疗不妥,应就地抢救。

    4、患儿死亡主要是心肌炎致急性循环衰竭所致。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患儿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5、医方对患儿第一次、第二次接诊医生(胡含义)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对上述鉴定意见,医患双方均予以认可,未申请重新鉴定。

【一审判决】

    依据上述鉴定意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沭阳县李恒医院对患儿潘某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原告尸体检验费、尸体保管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7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沭阳县李恒医院不服,已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医事法律评析】

    一、沭阳县李恒医院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沭阳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于2016年8月8日下午17:00第一次开庭审理,李恒医院代理人向法庭明示,胡含义无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其安排无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胡含义为患儿实施一系列医疗活动,显然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

    二、患儿首次就医时未写病历,医方诊断患儿为“肠系膜淋巴结炎”无依据。

    2016年3月15日上午10:30患儿就医时医方未书写病历,当日患儿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检查所见:腹腔探查未见明显异常回声。其诊断患儿为“肠系膜淋巴结炎”,无任何依据。

    三、医方在患儿首次就诊时开具的含抗生素处方明显不当,存在过错。

    在无细菌性感染者指征情况下,医方3月15日14时0分门诊病历记载:R:N.S.150ml,西米0.3,VitB60.15,654-24万;N.S.100ml,泮托拉唑40mg;N.S.150ml,水溶1支。处方单上开具:头孢克洛颗粒[0.125g] 一盒。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存在过错。

    四、抢救行为仅有执业助理医师一人实施,存在过错;抢救措施也明显不当。

    急救时接诊医师江超不具备独立执业之资格,李恒医院向法庭提交急救时接诊医生江超的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显示其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点为:沭阳茆圩医院。因此,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关于医师助理的执业限制和医师执业注册的管理规定。

    抢救措施存在明显不当:仅予吸氧、心电监护、开通静脉通道,未行胸外心脏按压,未进行除颤,未使用肾上腺素等心肺复苏药物;采取转诊治疗不妥,应就地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