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十一: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预交或承担方式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6:13
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十一:
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预交或承担方式
王金宝 律师
新证据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由此可知,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是由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二是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三是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