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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重患者监护不力致植物状态,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被判担次责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9:41

对危重患者监护不力致植物状态,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被判担次责

来源: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2017年8月23日晚,患者陈明(化名)因车祸导致头胸部外伤,神志昏迷,被120送至医方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急诊抢救室。医方予以镇痛镇静、气管插管等急救措施。8月24日急诊以“车祸伤”收住重症医学科。8月24日上午复查头、胸部CT示:“气管插管位置异常,位于食管”。发现后医方予以更换气管插管等措施。遗憾的是:患者因长时间脑缺氧致使其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
患者家属因对医方医疗行为持有异议,遂至本所咨询。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在阅看病历后明确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1月,患者家属决定委托本所专业律师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诉讼。
【争议焦点】
患方认为:医方未对患者气管插管妥善管理,导致较长时间气管插管异位,导致严重缺氧,与患者目前植物状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医方认为:患者低氧与肺挫伤、气胸、吸入性肺炎均相关,不完全系气管插管异位导致;患者目前的植物状态与其车祸导致的脑损伤、肺挫裂伤等损伤密切相关,与其一过性的气管插管异位无关。
【鉴定意见】
2018年11月12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存在对危重患者监护不力的过错,过错的原因力为轻微原因。原告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
2019年01月30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患者损害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一审判决】
2019年03月25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采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认可原告所主张的医方护理电子病历记录存在不规范,导致有关事实难以查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将轻微过错上调为次要因素,判令被告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万余元。
【二审判决】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9年08月14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医事法律评析】
本所专业律师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对气管插管管理不当,致气管插管异位至食管,且未及时发现纠正,使患者长时间缺氧,产生了不可逆性脑损伤,且病历记载存在明显违规之处;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目前植物状态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医方对气管插管管理不当,致气管插管异位至食管。
患者因“车祸导致头胸部外伤数小时”入医方重症医学科,入院后医方予呼吸机辅助通气,患者于8月24日上午在ICU医生陪同、携带心电监护设备的情况下,外出行CT检查。此次CT检查证实气管插管异位至食管。
患者气管插管异位,必然导致严重缺氧而出现血氧饱和度下降等明显的临床表现,但是影像科医生及ICU医生在整个过程中,对此一无所知,直到患者回到病房后才发现病情变化开始救治,此时患者已经有十多分钟的严重缺氧。
诊疗规范明确指出:保持呼吸道通畅是脑挫裂伤处理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呼吸道梗阻可加重脑水肿,使颅内压进一步升高,导致病情恶化。患者较长时间的气管插管异位,说明医方没有对气管插管实施妥善管理,导致了严重缺氧,而且还进一步加重了呼吸道梗阻,直接引发患者出现呼吸加快、血氧饱和度下降及心跳减慢等后果。虽然经医方后期抢救,自主心率得以恢复,但因长时间大脑缺氧出现了不可逆性脑损伤,与患者目前的植物状态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方电子病历书写存在明显违规。
医方作为三甲医院,未按要求进行电子病历系统的改造升级,致2017年8月24日包括患者是否发生呕吐等护理记录电子病历的创建时间、是否有过修改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对此,医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