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8-20 18:13:45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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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二)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统筹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五人,并相互表明身份,受委托的应当出示委托书。”
(四)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第五条第四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关条款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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