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大二附院赔偿5万余元:抗菌素使用不当与老年患者死亡有关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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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二附院赔偿5万余元:抗菌素使用不当与老年患者死亡有关

发布时间:2011-06-23 15:37:00

【医事法律评析】

    一、被告医院在曹某2008年1月至2008年2月住院治疗期间,对曹某使用抗菌药物存在以下明显过错
    (一)无指征使用抗菌药注射用头孢匹胺。根据《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第一章规定: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且要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医方在2008年01月27日,患者入院时无畏寒发热、无咳嗽咳痰、无心悸胸闷、无腹痛腹泻、无二便失禁、食纳睡眠尚可、二便如常,查血常规未见异常的情形下,入院诊断患者肺部感染。并于2008年1月28日曹某血常规及体温正常,仅稍咳嗽、有痰无力咳出的情况下,给患者使用注射用头孢匹胺钠,此时既没有细菌培养结果亦没有进行药敏试验。据此,医方对曹某的入院诊断是没有依据的,其使用注射用头孢匹胺是不符合抗菌药物适用条件的。
    (二)滥用多种广谱抗菌药。根据《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第一章规定,应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或耐药,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以下简称药敏)的结果而定。因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病人必须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
    而医方在对曹某先后使用多种广谱抗菌药物均未达到控制病情的效果后,仍未予停药行药敏试验获取病原菌。2月12日做药敏试验结果查出光滑假丝酵母菌,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内科学》(第六版)第27页,患者出现真菌感染极有可能是大量使用广谱抗生素导致的。被告医院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完全有条件在对曹某使用抗菌药物之前完善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等相关必要检查,医方的严重失误导致了患者被盲目使用很多疗效不佳的药物,延误了病情的诊疗时机,同时也导致了患者的二重感染。

    二、被告医院在曹某2008年1月至2008年2月住院治疗期间,对曹某的病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一)未完善关键确诊检查,延误诊断时间。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内科学》(第六版)第16页:医院获得性肺炎是指患者入院时不存在、也不处于潜伏期,而于入院48小时后在医院内发生的肺炎。其临床诊断依据是:1、新近出现的咳嗽、咳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加重,并出现脓性痰;伴或不伴胸痛。2、发热。3、肺实变体征和(或)湿性啰音。4、WBC>10*109/L或<4*109/L,伴或不伴核左移。5、胸部X线检查显示片状浸润性阴影或间质性改变,伴或不伴胸腔积液。确定肺炎诊断:胸部X线检查可鉴别。
    1月27日,临时医嘱单要求为曹某作全胸片检查,医方并未实际执行,并且在患者于1月29日先后出现咳嗽咳痰、痰中带血、发热、两下肺闻及湿啰音,WBC>10*109/L的情况下,一直未给患者做胸部X线检查,直到2月13日,行X线检查并得出右下肺炎的结论。
    我们认为,医方迟迟没有给患者进行确诊检查,忽视了患者病情的危重性,是对患者不负责任的行为。
    (二)未及时请求重要相关科室会诊,忽视会诊意见,无端放弃建议治疗方案。曹某1月27日出现两肺呼吸音粗,1月29日午后开始发热,此后经频繁多次物理降温,体温始终居高不下,此后请ICU会诊,亦未对患者该症状引起重视,直至2月12日患者出现嗜睡、呼吸较困难再次请ICU会诊时,方注意到患者肺部感染,ICU意见提出:行痰培养,根据药敏适用抗生素。至此仍未请求呼吸科会诊。次日上午患者病危抢救,下午方请到呼吸科会诊,会诊意见建议加用克林霉素,主治科室并未采纳。
    由于神经内科对曹某病情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了曹某病情急速加重,最终引起死亡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