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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行香中心卫生院赔偿27万元:子宫肌瘤术后患者偏瘫构成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1-10-01 17:52:00

【鉴定结论】

    2009年12月11日,受句容市人民法院委托,镇江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患者“子宫肌瘤”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症,可行“子宫次全切除术”。麻醉前检查和准备充分,麻醉方式选择合适,在“硬膜外麻醉”不能达到手术要求,加用“全身麻醉”可行,术中麻醉管理合理,麻醉恢复期处理得当。患者“脑出血”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患者“脑出血”的发生与其自身潜在疾病有关,在手术过程中难以预见。
    首次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原委托代理人建议其在获得少量补偿款后撤诉。后原告在有关人士建议下,向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作了咨询。王主任在阅看病历后认为,镇江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避重就轻,明显偏袒一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当申请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后王律师接受了患方的委托,一方面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另一方面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和省级鉴定。
    2010年5月4日,受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了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患者“子宫肌瘤”诊断明确,但手术适应症把握不严(当时处于可观察阶段,不必立即手术)。由于麻醉过程中硬膜外效果欠佳,改全身麻醉有理由。患者术中发生脑出血,这是难以预见的并发症,与其自身潜在的颅脑血管缺陷有关。但发病过程与本次手术(及麻醉)刺激也有一定关联,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省级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仍不服,申请中华医学会再次鉴定,但最终未被受理。
    2011年4月22日,受法院委托,丹阳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被鉴定人阮某“需长期护理,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结论。

【一审判决】
    依据江苏省医学会以及丹阳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六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对阮某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共计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终身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27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