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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赔偿13.5万元:脑血管造影中血管破裂处置不当致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2-07-23 15:48:00

【医事法学评析】

    王金宝主任律师认为,被告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存在下列医疗过错行为,且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一、医方违背手术禁忌症,贸然为患者施行为患者行颅内动脉狭窄支架成形术
    颅内动脉狭窄支架成形术的禁忌症包括“无症状狭窄”和“脑梗死两周内”(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神经外科分册》,人民军医出版社第184页)。
    患者虽然经造影检查存在左侧大脑中动脉M1段70%狭窄,左侧大脑中动脉M2段60%狭窄,但患者没有任何症状。根据医方仅有的入院及死亡记录记载,患者不但“步入病房,神志清晰,语言流利”,而且无“胸闷、心悸、胸痛”。患者显然属于“无症状狭窄”。另外,4月6日刚刚查出脑梗死,即手术前12天,但医方不顾患者存在上述禁忌症,仍然贸然为患者行此手术,明显存在过错。
    二、患者出现出血时医方采取的补救措施错误
    首先,由于医方贸然手术,导致其对患者的血管弯曲程度及走向不明,致使患者在手术过程出现出血,不得不终止手术。
    其次,根据颅内动脉狭窄支架成形术的操作规范,出现血管破裂的补救措施包括“可以先用球囊封闭破裂处,马上中和肝素,酌情给予外科修补” (前述《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神经外科分册》第185页)。而根据医方介入治疗报告单记载,医方仅给予肝素中和,既没给予球囊封闭,也没给予外科修补,任由患者始终处于出血状态,导致患者血压、血氧饱和度逐渐下降,即使采取辅助呼吸、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也无济于事。
    三、患者出现出血后医方存在延误治疗
    神经外科基础技术操作规范明确指出:“脑室内出血的病人,穿刺引流血性脑脊液可减轻脑室反应及防止脑室系统阻塞”。而且该措施“是一种急救性措施,能为进一步检查、治疗创造条件”(前述《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神经外科分册》第3页)。医方理应争分夺秒地实施该措施,然而医方一直至下午4:10分才申请脑外科会诊,给予脑室引流术,显然为时已晚。
    除了未及时给予上述治疗外,医方也未根据有关脑出血的治疗规范,采取“亚低温治疗:常规给予冰帽降温”等措施,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