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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一审赔偿76万余元:误治脊髓圆锥肿瘤导致患者截瘫

发布时间:2016-09-10 15:56:23

[鉴定意见]
    姑苏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委托苏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原告认为医学会鉴定不可避免会袒护被告,难以得出公正的鉴定意见,因此坚决反对法院的决定。经过原告反复不断的艰苦努力,姑苏法院决定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下称为北京法源鉴定中心),就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过错与原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以及原告的伤残等级等事项,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北京法源鉴定中心受理本起鉴定委托后,于2015年10月13日召开了医患意见陈述会。受原告庄盛勇委托,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作为其司法鉴定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鉴定听证会,进行了鉴定意见陈述(详见下述)
    2016年1月25日,北京法源鉴定中心出具了(京)法源司鉴[2015]医鉴字第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一、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患者情况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次要~同等因果关系程度之间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
    二、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被鉴定人双下肢肌力2级以下评定为三级伤残;其大小便障碍评定为五级伤残。
    鉴定书分析说明如下:
    一、关于医疗过错。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其放疗前进行告知符合医学告知工作程序性要求,但在明确病变性质、类型、鉴别诊断以及在无明确病理诊断的前提下实施放射治疗等存在不足,提示医院存在过错,与目前患者情况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二、关于因果关系。鉴定人认为本案因果关系程度评定需要考虑下列因素:1、患者入院时病情较为严重,已出现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具有接受治疗的必要性;2、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治疗后存在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可能性;3、医院的医疗过错;4、当时医院医疗技术水准;5、需法庭审理的内容等。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情况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次要~同等因果关系程度之间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
[一审判决]
    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姑苏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对原告庄盛勇的损害后果承担45%的责任,合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76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庄盛勇不服,依法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件正在审理中。
[医事法学评析]
    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上,王金宝律师提出了如下鉴定意见陈述:
    一、患者入院三日内,脊髓圆锥肿瘤已有明确的临床诊断,根据临床诊治思维程序,应按照该病的治疗规范尽早进行规范治疗
    患者入院时,脊髓圆锥部分受压的临床表现已经较为明显,如会阴部发湿、麻木,不能过性生活等;MRI检查明确提示“脊髓圆锥异常信号灶,考虑胶质瘤可能性大”;根据MRI检查的建议行CSF常规及生化检查,排除了CNS炎症;数次上级医生查房及别科会诊记录,均证实已成立了“脊髓圆锥肿瘤”的临床诊断。因此,患者入院三日内,脊髓圆锥肿瘤即已明确诊断,应按照当时该病的治疗规范尽早进行规范治疗。
    尽管之后华山医院的术后病理证实患者所患并非髓内肿瘤,而是“脊髓圆锥梗死”,但在临床诊断成立的前提下,如华山医院所为,按照脊髓圆锥肿瘤的治疗规范实施治疗,无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