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一审赔偿76万余元:误治脊髓圆锥肿瘤导致患者截瘫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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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一审赔偿76万余元:误治脊髓圆锥肿瘤导致患者截瘫

发布时间:2016-09-10 15:56:23

    (二)对于病情、治疗方法、治疗效果以及治疗风险等的告知存在严重不当,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医疗卫生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江苏省卫生厅的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第十条等法规规章,对于知情同意均作了明确规定。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卫生厅发布实施的《加强医患沟通,全面提升医院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更明确要求: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医务人员主要应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患者的疾病诊断情况、治疗方案及主要治疗措施、重要检查的目的及结果、患者的病情及预后、某些治疗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药物不良反应、手术方式、手术并发症及防范措施、医药费用情况等。
    但医方并未告知患者MRI“是目前最有诊断价值的辅助检查方法”,相反却要求对其进行活检以明确诊断;并未告知患者“椎管内肿瘤目前唯一有效的治疗手段是手术切除”,相反却以家属拒绝活检为由未实施手术治疗,而错误选择单纯放射治疗;实施单纯放射性治疗前,并未告知患者该治疗方法效果较差,且易出现放射性脊髓损伤,没有放疗的知情同意书。放疗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治疗方法,应当依法实施知情同意。
    上述过错直接导致患者选择了错误的治疗方法,也与目前损害直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