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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赔偿13.5万元:脑血管造影中血管破裂处置不当致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2-07-23 15:48:00

脑血管造影中血管破裂处置不当致患者死亡,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赔偿13.5万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死者朱照寿(化名),男,生于1942年10月15日,卒于2010年4月20日,生前系句容市退休干部。
    患者因4月6日在句容市人民医院就诊,查头颅CT示:左基底节区脑梗塞,遂于2010年4月9日入住被告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入院查体除血压为146/100mmHg,其他一切正常。入院诊断为:1、多发脑梗塞2、高血压病3级。
    患者入院后被告为其做了多项检查,其中:头颅MRI+DWI+MRA示:两侧基底节区、侧脑室旁及半卵圆中心多发腔梗及缺血性改变;老年性脑萎缩;脑动脉硬化。颈部血管CTA示:两侧颈总动脉近分叉非钙化性斑块形成,官腔未见明显狭窄。在明确除外恶性肿瘤后,于4月14日被告准备为患者行脑血管造影检查,并告知家属患者可通过长期口服药物控制,如病变进行行加重,再考虑手术治疗。家属听此解释同时考虑患者身体状况尚好,手术毕竟有风险,放弃本日检查。但4月19日上午10:00被告未再为患者重做脑血管造影检查,仅向患者家属说明了进口支架和国产支架的费用问题,就匆忙为患者行LMCA左侧大脑中动脉M1球囊扩张血管成形术,结果在手术过程中发生了脑血管破裂。虽立即终止手术,给予了侧脑室引流术、持续心外按压等抢救措施,但患者于4月20日16:11宣布临床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遂至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处咨询。王主任在仔细阅看病历后认为,医院的手术治疗明显违反诊疗规范,抢救措施也存在不当之处,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遂决定接受家属委托作为患方代理人,于2010年5月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该院承担赔偿责任。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手术治疗明显违反诊疗规范,抢救措施也存在不当之处,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医方认为:诊疗行为无过错,抢救措施并无不当,患者死亡是脑血管造影检查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结论】
    本案由于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未再进行医疗鉴定。
【审判结果】
    本案诉讼中,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本所代理律师艰苦细致且卓有成效的努力,被告终于在铁的事实和铁的依据面前低下了自己高傲的头。2010年12月24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3.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