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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级机关医院赔偿18万元:胸腔积液诊治不当致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2-07-26 14:08:00

胸腔积液诊治不当致人死亡,

江苏省级机关医院赔偿18万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王少辉(化名),男,52岁,南京某省级机关干部,2009年03月26日20时43分,因“胸闷一天,咳嗽时胸痛,伴双肩痛”到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处急诊,胸片显示“左侧胸腔积液”,急诊观察至27日上午七点。后患者病情未有缓解反而进一步加重,于27日上午八点五十分左右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侧胸腔积液性质待定”。被告进行了胸部CT、B超、心脏彩照等影像学检查及血气分析等化验检查,予吸氧、预防感染、生命体征监测等对症处理。CT检查结果为:1、左侧胸腔大量积液伴左肺膨胀不全,左侧胸膜腔积血可能,建议增强除外占位;2、右侧胸腔少量积液;3、必要时穿刺检查。B超检查结果为:左侧胸腔积液。心脏彩照检查结果为:1、主动脉瓣轻中度狭窄;2、左室收缩功能正常,舒张功能减退。入院后,患者病情不断加重,被告未予其他处置。03月27日下午14时10分,患者死亡。
    患者死亡后,死者家属对死因提出异议,来本所向医学硕士、本所主任王金宝律师咨询。在王主任的强烈建议下,原告死者之妻女同意进行了尸体检验。尸检病理诊断为:“左肺叶内下部肺膜动静脉瘘伴出血和附近肺膜增厚、肺间质慢性炎,左侧胸腔大量积血,左肺部分萎陷;胸前皮肤及皮下组织局灶性出血,伴上纵膈、前纵膈及双侧肺门部出血”等。
    在对病历及尸检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后,王金宝主任认为,患者的死亡主要系被告医疗过错行为所致,遂代理原告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始终未实施胸腔穿刺以明确左侧胸腔积液的性质和病因,存在明确过失,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承担完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对患者病情非常重视,病情变化时积极组织抢救,不存在医疗差错;患者死亡系其自身病情罕见、发展变化快所致,与我院诊治无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
    2010年06月18日,受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鉴[2010]034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医方急诊进行了心电图、血常规、胸片等检查,因患者生命体征基本平稳,无急诊进行胸腔穿刺的必要;收住入院后,为进一步明确诊断,予B超、CT等检查,并考虑进行胸腔穿刺,未违反诊疗常规。
    患者突发病情变化,进展迅速,结合尸体解剖结果,推断死亡原因为肺动静脉瘘伴出血、冠心病。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罕见疾病所致,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医方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对休克处理不够充分。
    对于市级鉴定结论,王金宝律师认为明显偏袒一方,所作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建议原告申请重新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
    由于原告急于了结此案,在与被告达成一次性赔偿18万元的和解协议后,放弃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审判结果】
    市级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急于了结此案,与被告达成了一次性赔偿18万元的和解协议。本案至此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