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律师_建康律师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王金宝律师

王金宝律师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7-09-13 15:46:54

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1987年7月获临床医学学士学位,1990年7月获医学硕士学位;2004年5月被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首届“南京市优秀青年律师”;2005年1月在“久和置业杯”“南京市十大新兴行业青年风云人物”评选中获得了“法律服务业”行业青年风云人物称号;2005年1月26日被南京市司法局评为2002-2004年度“十佳律师”;2005年1月28日被共青团南京市委授予“南京市新长征突击手”称号;2010年2月荣获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的“行业奉献奖”;2010年3月被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江苏省优秀律师”荣誉称号;长期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

王金宝律师擅长各类侵权损害赔偿法律事务,特别是对于和医疗损害赔偿有关的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有全面而系统的掌握;致力于医学法学的研究并有深刻而又独到的见解。200210月,由人民法院报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医患纠纷审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执业仅两年余的王金宝律师作为唯一的一位专职律师受邀参加。20033月,专职执业仅三年余的王金宝律师,被南京市律师协会聘为该协会首任医疗纠纷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并连续担任该职务十年。20039月,王金宝律师创办全省首家以医药专业化法律服务为特色的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20056月,王金宝律师领衔的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被南京中医药大学及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聘为医药法学/卫生法规专业教学基地。2006930日,时任江苏省司法厅主管律师工作的方晓林副厅长,专程到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调研考察律师专业化发展工作,对本所走医药专业化发展道路予以了高度评价。

王金宝律师擅于处理各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经验,在江苏全省、安徽的大部地区以及上海、北京、浙江、山东、辽宁、黑龙江以及新疆等地代理了七百余起医疗赔偿案件,所代理的很多案件均有很大的社会影响,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工人日报等各类媒体有广泛报道,被普遍称为“专家型律师”。2006523日,因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成功代理准变性人高婷婷诉南京东方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王金宝律师接受了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与法》栏目的采访。20083月,南京市首家医患纠纷专门人民调解机构——南京市鼓楼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王金宝律师应邀出席成立仪式,并被聘为兼职调解员。2014524日,受东南大学法学院之邀,王金宝律师出席其举办的“海峡两岸医事法学研讨会暨转型时期医事法理论与实务专题国家研讨会”,并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乱象及制度设计研究》为题作了主旨演讲。
王金宝律师精通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20097月,王金宝律师编写的《<食品安全法>市民实用80问》,作为《食品安全法》专刊,被南京市司法局确定为“南京市“五五”普法”2009年第2期法制宣传资料。2015年5月王金宝律师编写的《新食品安全法实用导读(彩色对照本)》,多次作为全省新《食品安全法》培训教材,并作为多个基层执法部门的工具书。20168月,王金宝律师受邀担任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械安全专家库成员。
王金宝律师是江苏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常任的食品安全法培训讲师,经常受邀讲授新食品安全法,至今已为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授课20余次2016年8月23日上午,应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邀请,王金宝律师为江苏省对口支援单位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管局举办的“伊犁州直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领导干部暨业务骨干能力提升培训班”以《新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监管》为题,讲授了已于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受到了伊犁州局领导、带队的省局人事教育处领导以及全体参训人员的高度评价。

王金宝律师经常就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等医药法律服务领域涉及的立法、司法以及相关热点问题,接受各级各类媒体的采访。200988日,《中国医药报》法治周刊栏目以《法规建设要与时俱进》为题,报道了该刊总编辑王东海先生就《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修订,对王金宝律师的专题采访。

王金宝律师创办有“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及“中国医患纠纷网”。

王金宝律师作为副主编参编了《最新人身损害评定与处理手册》、《最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纠纷处理全书》以及《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册》等三部人身损害赔偿专著,并已出版发行。

电话:025-18951725633; E-mail:  njjkls@163.com;QQ:3302411848;微信号:jsjk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