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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中医院赔偿38万元:外科医生治内科病致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2-07-17 03:32:00

【医事法学评析】

    王金宝律师认为,被告镇江市中医院存在下列明确的违法违规行为,且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能在医学会的建议下,未行鉴定作出责任认定,而是积极与原告进行和解,实为明智之举。
    一、医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在患者明确诊断为吸入性肺炎的情形下,却将患者收入外科病房
    2010年12月31日,患者入院初步诊断为“吸入性肺炎”,由于患者有“外伤史”,为排除“外伤性血气胸”(见首次病程记录,但这实际这是一种托词,因为入院当天的医患沟通记录只提到吸入性肺炎,并无任何入住外科病房的必要性),被告将其收入外科病房尚无原则性错误的话,但根据2011年1月1日、2日上级医生查房记录,患者“吸入性肺炎”已经明确诊断,没有任何外科临床表现,因此之后患者应当立即转入内科病房进行规范化治疗,而不应继续滞留在外科病房。被告及有关医务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规定。
    2007年2月9日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其办法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2009年9月30日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第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4分:(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第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2分:……(六)违规使用执业医师开展注册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2010年9月30日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 ……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本案中,患者入院后医方明确诊断为吸入性肺炎,此病为明确的呼吸内科病,应收入内科病房。但医方却将患者收入外科病房。患者储军的主治医师刘某,范某,副主任医师陈某,主任医师须某在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信息中其执业范围均为外科专业:
    刘某,执业证书编码:110321100001981,执业范围:外科专业,注册时间:2006-4-12;
    范某,执业证书编码:110321100001830,执业范围:外科专业,注册时间:2005-5-23;
    陈某,执业证书编码:110321100001232,执业范围:外科专业,注册时间:2002-12-30;
    须某,执业证书编码:110321100001475,执业范围:外科专业,注册时间:2003-1-3。
    另外,2011年1月5日-6日的管床医生徐××(因签名字迹实在潦草,无法辨别全名)的执业范围也应当是外科专业。
    上述医方执业医师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被告管理混乱,允许外科开展注册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从而使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有针对性治疗,存在严重过错。